“父亲死亡系医院过失” 她两次起诉均被驳回
尽管父亲已经离世几年了,但对于刘丽来说,心里始终没能彻底放下。她坚持认为,父亲的离世是因为医院在救治过程中出现了过错。为此,她先后两次起诉到了法院,可最后得到的却是被驳回了诉讼请求。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贾定飞陈思蒙绵阳日报社融媒体记者邓勇
父亲死亡,她认为“医院有过错”
2018年10月24日,是刘丽每每想起都会觉得心疼的一天。因为就在这天,其父亲刘国因病被送至梓潼县一家医院急诊,尽管医院立即给予了一系列抢救治疗,但最终也未能挽救其生命。经医院诊断,刘国的死亡原因为急性循环衰竭、呼吸衰竭等。刘国死亡后,医院在当天下午以“尸体解剖告知书”的方式,将死亡原因告知其妻子,得到的答复是:不同意尸检。两天后,家属将刘国进行了火化安葬。
父亲的离世,让刘丽难以接受。她坚持认为,这是因为医院在救治过程中出现了过错。为此,她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第一次起诉证据不足主动撤诉
2019年4月,刘丽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由,向梓潼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后,应被告医院的申请,依法就患者刘国的死亡与医院的医疗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医院的医疗行为有无过错等,先后委托了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得到的结果均是“不予受理”或者“退卷”。其中,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的理由是:因该案未进行尸体检验,无法明确死因,无法受理此次鉴定委托。而其余两家鉴定机构则表示,因技术条件限制,无法完成委托方委托,以及根据现有送检材料,难以完成委托事项。
在接连遭到3家鉴定机构拒绝后,刘丽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要增加诉讼请求,法院当庭要求就其增加的诉讼请求补交诉讼费用。后来,因刘丽未按期补交诉讼费,同年7月,她以收集的证据不充分为由申请撤诉,得到法院准许。
第二次起诉索赔75万被驳回
然而,刘丽并没有就此妥协。2020年5月,她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照《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推定医院方对父亲的诊疗行为有过错,并提出了各项赔偿共计75万余元。理由则是,医院在对父亲救治过程中所采取的气管插管没有相应的记录。
梓潼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原告的父亲刘国因病到被告医院住院治疗,医院按照相关医疗护理常规,对患者进行了积极的救治,但因患者病情严重抢救无效死亡。患者死亡后,医院就其死亡原因告知了家属,家属当时对死亡原因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明确表示不尸检,并对死者进行火化安葬。现原告刘丽以医院在对父亲进行抢救过程中,采取气管插管没有相应操作记录、存在过错为由提起诉讼,但根据医院提供的患者的住院病历记载,病历中有气管插管的相关记载。同时,原告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父亲的死亡系因医院对其进行气管插管不当所致,结合双方提供的2019年法院委托的3个司法鉴定机构的退卷原因,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刘丽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文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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