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车相撞第三车遭殃 乘客受伤谁来赔
高速路上两车相撞,其中一车发生侧翻。就在忙着救助伤员的时候,后方一辆小车行驶了过来,为了避让车祸车辆,小车失控撞上护栏,造成车上乘客受伤。那么,针对这样一起“多因一果”的交通事故,究竟应该由谁来对伤者进行赔偿呢?
■庞元东陈思蒙绵阳日报社融媒体记者邓勇
高速路上两车相撞第三车避让不及撞护栏
2019年5月8日凌晨3时20分,下雨。刘光驾驶一辆重型仓栅式货车,沿遂内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与王兵驾驶的一辆轻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轻型货车侧翻,车上成捆甘蔗被甩出,掉落在超车道上。确认自身无大恙后,王兵和副驾驶座同行人协助重型货车车内人员下车。大约5分钟后,何军驾驶的小型轿车来到事发点,为避让王兵停放在此的车辆,何军在超车道碾压上成捆甘蔗后撞击上护栏,造成小轿车上所搭乘的郑某等3人受伤。
此后,交警大队对两辆货车发生碰撞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光负全部责任,王兵无责任。同时,针对王兵、何军交通事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王兵驾车上的货物散落于高速路面,未对后方进行有效的提醒和警示,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何军临危措施不当,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小轿车车上乘客无责。随后,小轿车乘客之一的郑某起诉到法院,将3名驾驶员及其车辆所投保险公司列为被告,要求针对此次事故共同赔偿自己2万余元。
交通事故系多因一果责任划分看法院定夺
梓潼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受伤,系多因一果的侵权行为所造成,争议的焦点是:谁该承担事故责任,及赔偿责任如何划分。庭审中,原、被告提供的第一起交通事故事实认定、责任划分清晰合理,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采信。
对于第二起事故的认定,结合被告陈述以及现场手机照相图片等证据,能证实小轿车撞上护栏,是为了避让停在车道上的王兵的轻型货车及超车道上散落的甘蔗。而轻型货车又是被刘光驾驶的车辆碰撞,造成侧翻及甘蔗散落。因此,两辆货车的碰撞行为在高速道路上共同造成了一定的障碍物,形成高速路面危险。此时,两司机均负有清理障碍、设置警示标志、提示后方来车注意安全的责任和义务,而刘光和王兵未做到警示提醒,存在过错。另一方面,何军驾车搭乘原告,在雨雾天夜间驾车应谨慎驾驶,而其在遇障碍物时处置不当,撞上护栏,对原告的受伤应承担次要责任。故,对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两货车驾驶员应连带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且平均承担,各自担责35%,小轿车驾驶员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
经过认定,原告郑某因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根据具体情况,其中1.4万余元,由3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按照比例支付,其余1000余元由3位司机按比例承担。
(本文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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