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一年半交房

绵阳晚报 2021-03-16 11:17 大字

本报讯(宋明刚陈思蒙绵阳日报社融媒体记者邓勇)购买新房,对每个人来说都是一件喜事。然而对于梓潼人黄勇而言,购房的喜悦并未持续多久,因为他遇到了延迟交房的情况,而且这一拖就是一年半。为了讨要一个说法,黄勇起诉到了法院。

2015年5月20日,黄勇与绵阳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备案,以总价近27万元的价格,购买该公司在梓潼县文昌镇上开发的一套住宅,房屋交付时间为2016年9月30日前。关于房屋产权登记方面,合同约定:出卖人房产公司应当在2017年9月30日前取得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若到期仍未处理,出卖人则按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黄勇向房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可一直等到2018年4月12日才拿到房屋钥匙,相关的产权登记更是迟迟没有下文。无奈之下,2020年7月,黄勇起诉到了法院,请求判令房产公司为自己办理案涉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交房和办理转移登记违约金共计6万余元。

梓潼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黄勇与被告房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合同签订后,黄勇已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依照约定,房产公司应在2016年9月30日前交房,后因工程建设原因未能如期交房,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黄勇于2018年4月12日领取了房屋钥匙,故法院认定实际交房时间为2018年4月12日。根据合同约定,房产公司应当支付2016年10月1日至2018年4月12日逾期交房违约金,合计1.5万余元。

关于办理产权登记的问题,因房产公司在办理初始登记时已经违约,导致后期办理转移登记时间必然违约,为此,房产公司应立即协助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并按照约定支付已付房款的万分之一作为违约金,即27元。

综上,法院判决限被告房产公司于指定时间内协助原告黄勇办理案涉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逾期办证违约金共计1.5万余元。

(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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