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有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 理赔后 保险公司“追偿”11万元

绵阳晚报 2021-01-22 07:52 大字

购车时,每位车主都需要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于受害人生命健康权益维护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即使在驾驶人存在严重过错的情况下,一般来说保险公司仍要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但是,如果车主存在严重过错,事后保险公司有权追偿吗?一起来看看梓潼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

■贾朝钒陈思蒙绵阳日报社融媒体记者邓勇

保险公司赔偿后再起诉“追偿”

2019年5月11日,陈某某持“B1E”驾驶证,超速驾驶一辆中型自卸货车。驾驶到三梓路49KM+100M处时,不慎和任某某驾驶的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经鉴定属性为机动车)左转弯时相撞。两车碰撞后,货车又驶向其行驶方向道路左侧的地里,与张某某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及张某某受伤、任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调查,任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经梓潼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陈某某与死者任某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经调查,案涉货车的所有权人系魏某某,陈某某系魏某某雇请的驾驶员,且魏某某以陈某某的名义为货车在梓潼财保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2019年9月30日,梓潼法院做出相关民事判决书,判决财保公司于指定时间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张某某医疗、财产损失3470元;赔偿死者家属11万元。判决后,财保公司先后完成了支付。

然而,财保公司予以赔付后,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后财保公司以陈某某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且事发时超速行驶,应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民事赔偿后果,财保公司仅承担先行垫付的义务为由,将陈某某和魏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取得相应的追偿权。

法院支持车主和驾驶人赔偿11万

梓潼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交强险其目的不仅是通过分散风险的方式分担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也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提供基本保障。原告财保公司按照法院判决书,向伤者和死者近亲属支付了赔偿金,履行了应尽的法律义务。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财保公司可依法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

同时,陈某某系魏某某雇请的驾驶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受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由魏某某承担赔偿责任,且魏某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对车辆具有安全管理义务,其未尽到对驾驶人资格的审慎注意义务,以致雇请不具有相应驾驶资格的陈某某驾驶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陈某某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且事发时超速行驶,具有重大过失,应当与魏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陈某某、魏某某支付原告财保公司垫付的交强险赔偿款1134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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