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里两次对簿公堂都是楼梯惹的祸?
2003年2月,刘福通过拍卖的方式,购买下位于梓潼县石牛镇的两处门面及对应的二楼房屋,相关《拍卖公告》上载明“该标的原有楼道公用,不卖”。两年多后,王庆以相同的方式购买了该处一间门面及对应的楼上房屋,楼道性质依旧是“公用,不卖”。两家人的房屋不仅共墙,还共同使用一个楼梯。按理说,成天抬头不见低头见的,邻里关系应该相处得很好。可让人没有想到的是,这两家人却不止一次地打起了官司,而原因也正是因为楼梯……
■何小梅陈思蒙记者邓勇
第一次官司
“2010年,他把我在自己楼顶上搭建的房屋拆了修新房,将公共楼梯口进出的木门取走,换成了上锁的铁门,还把我一楼后房的围墙也拆了,在里面打水井,修洗衣台,堵塞了我的下水道。”2011年,王庆起诉到了梓潼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法院判决刘福拆除侵权搭建的房屋并恢复原状,疏通排水沟并恢复原状,拆除在公共楼道中安装的铁门或为王庆配备钥匙,保持楼道正常通行。因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刘福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得到的结果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王庆向法院申请执行,经法院强制执行,2014年7月,刘福将侵权搭建的房屋予以拆除,并为王庆配备了公共楼道中安装的铁门钥匙、疏通排水沟等。2015年5月,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认为刘福已履行了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第二次官司
原以为两家的矛盾到此可以画上句号了,没想到在2019年11月,王庆又一次起诉到了法院,而起诉的原因之一还是楼梯。“2019年5月,他们在我房子的顶部搭建雨棚,修建楼梯,还在楼梯、楼道上堆放杂物,严重影响了我的生活。”王庆请求法院将原有楼梯的使用权、所有权判给自己,并要求刘福拆除违法搭建的雨棚、楼梯,移走杂物等。
庭审中查明,因诉争楼道的楼顶年久失修,有漏雨现象并渗透到刘福房屋内,2019年,刘福的确在诉争楼道上搭建了彩钢棚用于遮雨,在彩钢棚的下方放置了水缸一个,并在王庆楼顶至诉争楼梯的楼顶处搭建了钢制楼梯,在一楼楼道入口处放置了部分杂物。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是诉争楼梯的所有权。两人购买房屋时的《拍卖公告》和《竞买须知》均明确载明“该标的原有楼道公用,不卖”,可见诉争楼道并未参与拍卖。同时,法院在王庆第一次起诉时作出的民事裁定书也未确定诉争楼道的权属,足见诉争楼道及楼梯的使用权并非属于原被告所有,双方仅有使用权。
二是被告刘福搭建彩钢棚、楼梯及在楼梯上堆放杂物是否侵犯了原告王庆的合法权益。本案中,被告搭建彩钢棚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共同使用的楼梯漏雨问题,其并未损害和影响原告对楼梯及楼顶的正常使用,还解决了楼顶长期漏水问题,进而延长了楼梯及楼顶的使用寿命,其搭建彩钢棚的行为属于共同使用权人对使用物的善意维护,故对王庆要求拆除彩钢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若彩钢棚确系违章建筑,原告可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由相关部门处理。另一方面,被告搭建的钢制楼梯虽搭建在原告楼顶,但原告也可使用该楼梯到楼顶,为便于双方更好地使用楼道楼顶,该楼梯不宜拆除,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也不予支持,但为保障双方对诉争楼道和楼梯的正常使用,被告应拆除在楼顶放置的水缸和楼道及楼梯上的杂物,保障通道顺畅。
综上所述,法院最终判决限被告在指定时间内搬走放置在楼梯、楼道、楼顶的杂物(含楼顶水缸),保障道路畅通,驳回原告王庆其他诉讼请求。(本文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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