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做工猝死母亲以“用人方未体检”起诉

绵阳晚报 2020-10-13 09:20 大字

王秀珍(化名)有些不甘心,因为在她看来,儿子的突然离世其实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如果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组织了员工体检,并根据体检情况合理安排工作岗位及工作时间,我儿子可能不会走得那么突然……”也正是抱着这样的想法,年近8旬的她起诉到了法院,提出了36万余元的赔偿。那么,法院最后会如何认定呢?

■白杨陈思蒙记者邓勇

儿子工地突发疾病后去世

母亲以用人方“未安排体检”起诉

2015年,中国某股份公司绵阳建设分公司作为总承包人,承建了梓潼县文昌镇某项目,将项目中的工程劳务部分分包给了四川某劳务公司,并签订《劳务分包合同》。2015年12月3日,王秀珍之子陈斌(化名)经人介绍,到工地主要从事剔除、捶打混凝土的工作。同年12月16日16时许,陈斌突发疾病,后被送至梓潼县人民医院抢救,次日不幸死亡。后经四川西科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死亡原因系高血压病理基础上脑出血并发肺出血水肿后致急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

白发人送黑发人,这样的打击对于王秀珍而言可想而知。但她认为,儿子的突然离世其实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劳务公司未依照规定安排至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并根据体检情况安排工作任务和工作时间,致使陈斌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并经抢救无效死亡,应承担法律责任。”王秀珍认为,股份公司作为项目总承包人,也没有做到对相关工作有效监督及纠正,应承担连带责任。为此,2019年9月她起诉到了法院,提出了36万余元的赔偿。

双方虽无过错但应依据公平原则认定赔偿8万元

据查明认定,陈斌与劳务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在被告劳务公司处的工作报酬为100元/天。对此,梓潼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应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来认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并对争议焦点进行了评析。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陈斌去世后,原告王秀珍通过仲裁、诉讼方式维护权益,且都在法律规定时效内,虽然涉及的请求不一致,但最终目的是为了能够请求到其子死亡的赔偿款,其对于权利的行使并未处于懈怠、放弃的状态,法院认为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二被告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陈斌经人介绍,到股份公司承建的工地上做工,股份公司、劳务公司为直接的劳务受益方。陈斌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自身突发疾病死亡,劳务公司已经采取了积极的送救措施,其本身并无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死者在正常提供劳务过程中突发疾病死亡,其本身也无过错,死亡属于意料之外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陈斌作为提供劳务者,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死亡,股份公司、劳务公司作为受益人,应依据公平原则,给予其家属一定的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由被告劳务公司、股份公司共同支付给原告王秀珍经济损失合计8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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