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是受命去运沙石 咋就成了被告

绵阳晚报 2020-09-23 08:46 大字

作为司机的老谢最近有点郁闷:明明是按照要求去拉运沙石,怎么突然就接到了法院的传票,而被起诉的原因,则是拖欠了相关的沙石款……

■陈永超陈思蒙记者邓勇

案件回放

1963年出生的老谢,梓潼县人。2018年5月,老谢相继在梓潼县某沙石加工场(以下简称沙石场)拉走11车沙石,货款总计为5844元。因为没有当时给予结算,沙石场对每车沙石都开具了欠款专用凭据,凭据上载明了车牌号、每车沙石种类及具体金额、司机老谢签字,以及“刘某某欠”等内容。

“老谢在拉沙石的时候,说是帮刘某某拉的,但两人至今都没有给付相关款项。”无奈之下,沙石场起诉到了法院,请求判决老谢给付5844元沙石款,刘某某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同时支付相关利息。

庭审中刘某某辩称,自己是某村社社长,2018年,该社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决定精修本社一处大堰。当时他是以社长的名义找到三位驾驶员为社上拉沙石,用于精修堰塘,并举出了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以此证明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有问题,同时对凭据上“刘某某欠”字样提出异议。

法院判决

梓潼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两个方面。第一,沙石场欠款专用凭据上的“刘某某欠”字样是否系刘某某本人所写。第二,案涉的沙石是否系刘某某购买,本案的被告是否适格,被告老谢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首先,在刘某某对凭据上“刘某某欠”字样提出异议后,原告沙石场自认该字样系开票人员所写,故可以认定凭据上“刘某某欠”字样不是本人所写。其次,因刘某某所举的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表明了案涉沙石系用于村社精修大堰,而不是其个人所用,加之老谢也称自己是将沙石拉到堰盖上用于修村社的堰塘,而沙石场对此也没有提出证据来进行反驳,故法院认为刘某某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沙石场所举证的欠款专用凭据上,司机签字处虽是老谢亲笔签名,但庭审中清楚地反映了老谢只是受刘某某的安排,作为司机去为村社运输沙石,其执行的是作为村社社长刘某某分配的任务,所以作为司机的老谢不应该承担支付沙石款的责任。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沙石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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