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叙旧情 合谋盗窃 两“狱友”狱中再“团圆”
在监狱服刑认识的两人,在刑满释放后依旧保持着联系。可是,在选择重叙旧情的方式上,两人有点“独树一帜”,那就是合谋了一场盗窃。经过游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两人均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将在狱中又一次“团圆”。
■马小丽张倏越记者邓勇
1984年出生的蒋某某是梓潼县人,从2002年到2013年期间,因犯盗窃罪,三次被处以刑罚。而1981年出生的王某某是涪城区人,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2015年2月刑满释放。也就是在监狱服刑期间,蒋某某和王某某相识,出狱后两人也一直保持着不错的关系。
因手中拮据,2019年2月14日23时许,蒋某某、王某某二人经事先共谋,搭乘野的窜至游仙区魏城镇。两人携带作案工具于2月15日凌晨1时许窜至魏城镇一市场车棚内,盗窃艾玛牌电瓶车、轻骑铃木牌摩托车各1辆,然后逃往魏城镇莲花村8组方向,途中将轻骑铃木牌摩托车丢弃在魏城镇顺河街街边。同日凌晨3时许,两人又采取翻墙入院的方式窜至魏城镇振兴街一家副食店后,使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破坏窗户护栏,进入店内实施盗窃,窃得各类香烟64条,然后逃离现场。盗窃的香烟由蒋某某进行销赃,所得赃款被二人分赃。经游仙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艾玛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06元,轻骑铃木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776元,各类香烟价值人民币16734元,盗窃总金额20816元。
“我和蒋某某是在监狱服刑的时候认识的,案发前他打电话叫我晚上一起去挣钱,当天他还背了一个黑色双肩包,里面有改刀、断线钳、鸭舌帽、口罩、手套、小手电这些东西。”王某某在庭审中供述。
游仙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了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处。两被告人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系累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均应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二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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