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出租房内洗澡身亡房东被判担责20%

绵阳晚报 2019-11-05 10:04 大字

租客在租房内使用热水器洗澡时,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房东被告上法庭。近日,梓潼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一审判决房东担责20%。■庞元东记者刘晏男

小孩出租房内洗澡一氧化碳中毒身亡

2018年3月24日,梓潼籍男子李某在县城一房屋与房东王某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并于当日开始在此房屋与其妻、其子小李共同居住。

2019年1月12日晚,李某与其子小李先后使用热水器在出租屋内洗澡。当日凌晨2时许,李某发现儿子昏倒在浴室,便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经急诊医生确诊小李已经死亡。后经公安部门调查,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小李死亡原因系一氧化碳中毒。

因热水器安装在出租屋内,李某认为,房东提供的出租屋不符合安全居住标准,导致小李死亡,房东王某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李某将王某诉至法院。

日前,梓潼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上,被告王某辩称,对原告儿子的离世深感惋惜,但其离世与自己没有关系。王某称,热水器是按要求安装的,从原告承租到出事也有很长一段时间了,使用热水器要保持屋内空气流通是常识,原告儿子中毒离世是因为其自身使用热水器不当造成的。

法院判决:未安装排气管道,房东担责20%

经梓潼法院审理查明,小李离世后,2019年1月14日,梓潼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小李血液中的碳氧血红蛋白进行定性定量分析。经鉴定,小李血液中检出碳氧血红蛋白,其饱和度44%。同时查明,李某与小李洗澡时因天气寒冷,未打开窗户。另查明,案涉房屋内的热水器系房东王某购买安装,该热水器安装在卫生间外靠近窗户的走廊上,未安装排气管道。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能够证实小李系一氧化碳中毒致血液中碳氧血红蛋白超标导致死亡,且原、被告均对小李在出租房中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不持异议,法院对死者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的事实依法予以认定。

关于被告王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是本案的争议焦点。经查,案涉热水器虽安装在卫生间外靠近窗户的走廊上,却未安装排气管道,如使用热水器时不打开窗户保持空气流通,则热水器燃烧产生的一氧化碳会存在不能及时排出屋外的安全隐患。

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死者小李的监护人,在小李使用热水器洗澡时,未及时打开窗户保持室内空气流通,排除安全隐患,存在较大的过错,对小李的死亡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对于被告王某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被告王某作为房东对出租的房屋及其提供的设施负有维护、修缮、管理的责任。庭审中,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涉案房屋内的设施履行了维护、修缮、管理的义务,故在该次事故中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即2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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