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共同贷款 离婚后互相推诿拒绝担责

绵阳晚报 2019-10-15 10:45 大字

夫妻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以购房名义共同向银行贷款,约定还款时间届满后,未履行还本结息义务,银行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二被告竟以已离婚为由对还款一事相互推诿,法院会怎么判呢?

■何小梅记者刘晏男

/1/购房为名夫妻二人向银行贷款后离婚

2016年6月,梓潼籍张全、李梅夫妇二人向梓潼农商银行申请小额信用循环贷款7万元,用途为购房,月利率为8.75‰,约定2019年5月31日归还。贷款发放后,夫妇二人一直未向农商银行结息,约定还款时间届满后,也未履行还本结息义务。为保护合法债权不受损失,农商银行将二人诉至法院。

日前,梓潼县人民法院开庭受理了此案。庭上,被告张全辩称,自己对原告诉称的二被告在原告处申请7万元贷款一事并不知情,借款借据上张全的签名系李梅所签。且借款购房不是事实,该款系李梅用于其自营的超市资金周转,应由李梅偿还贷款。

被告李梅则辩称,认可借款事实,但约定的利率过高。另外,当初贷款是直接转入到张全账户上,自己并没有收到任何钱,不是该款项的实际支配人,所以实际借款人是张全。

同时,双方在2018年2月27日离婚时,在协议中约定,各自贷款由各自偿还,因此该笔贷款应由张全独自偿还。

/2/法院判决婚姻存续期内借款,二人均应承担还款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6月1日,二被告向原告农商银行申请小额信用循环贷款7万元,双方约定还款期限为2019年5月31日,借款期内利息按月利率8.75‰计算,逾期利率在借款利率的基础上上浮40%。借款合同签署后,原告于当日将借款7万元转至张全名下账户。

2018年5月17日,被告在该账户取款7万元,至今未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另查明,二被告在借款时系夫妻关系,于2018年2月27日在梓潼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

法院认为,本案中二被告向原告贷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故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二被告在《小额信用借款申请书》《借款借据》《农户小额信用循环借款合同》上共同签名捺印,二被告应是共同借款人。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于2016年6月1日将款项发放至对方指定的账户,其已完成出借人交付款项的合同义务,二被告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二被告于2018年5月17日支取的借款7万元现已过还款期限,其未按时还本付息,违反合同约定,故二被告依法应当履行还本付息的合同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主张借款利息,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按约定利率支付本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张全、李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农商银行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2018年5月17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止利息按月利率8.75‰计算,2019年6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利息按月利率12.25‰计算。若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文中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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