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无力还债 三股东被判连带补充赔偿

绵阳晚报 2019-09-27 10:16 大字

承包工程,施工完成后却收不到钱款。为求合法利益,承包方只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发包单位和该单位股东支付所欠工程款和资金占用利息。日前,梓潼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何代江记者刘晏男

A承包工程

收不到钱款发包公司股东成被告

2018年9月,林芝建筑公司(承包方)与和成建筑公司(发包方)签订《园林绿化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后,由林芝建筑公司组织人工,采购材料设备等入场施工,后因和成建筑公司项目存在问题,该工程于两个月后被迫停工。2018年12月29日,林芝建筑公司与和成建筑公司办理清场结算,确认最终结算款为27万余元。

因资金问题,和成建筑公司一直未支付该笔款项。林芝建筑公司了解到,和成建筑公司已无力偿还欠款,但作为公司股东应在未交的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补充赔偿责任。

为求合法权益,林芝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和成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27万余元,并从2018年12月29日起,按照同期银行利率计算利息至工程款付清时止。

B法院判决

股东在未出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日前,梓潼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庭上,和成建筑公司股东王某、李某、张某均辩称,三人出资方式均为实物出资,公司也还存续,且完全有能力承担债务,请求驳回原告的诉求。

经梓潼法院审理查明,因被告原因导致工程未能继续,给原告造成损失,原告要求其及时支付工程款和资金占用利息,符合公平原则,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中,被告王某、李某、张某作为公司股东,均未足额出资,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及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三名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补充赔偿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和成建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林芝建筑公司工程款27万余元,并从2019年3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款付清时止;张某、李某、王某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补充赔偿责任。

律师小结

股东未严格履行出资义务,可能会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刘吉熙律师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股东未严格履行出资义务,则当公司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在当前应出资而未出资部分对债务承担补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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