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利息超法定标准 法院判决折抵本金
漫画
朋友做生意资金周转不灵,仗义的吴同当即向其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了4%月利率。不料朋友迟迟不还款,双方为此闹上法庭。近日,梓潼县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吴同和被告夏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剩余本金,利率则下调为2%。
■照加锋记者刘晏男
A
案情回放
借钱给朋友做生意约定4%月利率
吴同和夏荣相识多年,是关系不错的朋友。2016年1月4日,夏荣称生意周转不灵,需要借款,仗义的吴同当即拿出5万元现金给夏荣解燃眉之急。
夏荣向吴同出具了借条,约定一个月后还款,另外双方还口头约定了月利率为4%。约定时间很快届满,吴同找夏荣还钱,可对方竟跟他打起了“太极”,一再推托。2016年8月29日,眼看钱借出去已大半年时间了,吴同找到夏荣多番催要,这一次,夏荣归还了本金30000元及利息。
对剩余的20000元本金,双方再次口头约定月利率为4%。超出约定时间后,夏荣迟迟没有还钱,吴同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
日前,梓潼县人民法院开庭受理了此案。庭审中夏荣辩称,自己向吴同借款属实,但吴同其余的诉称都不属实。二人之间的借贷不存在利息,故请法院驳回吴同的诉讼请求。
B
法院认定
超出年利率36%的部分应折抵成本金
经法院审理查明,根据双方的陈述及其他证据材料看,原、被告之间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建立了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双方是否约定利息以及夏荣是否向吴同支付利息,是本案的关键。
根据夏荣的还款情况分析,其在2016年8月29日前,每月向吴同支付的2000元,与之前约定的5万元本金、月利率4%金额相符;其2018年2月15日转账给吴同800元,与2万元本金、月利率4%金额相符。另,再结合夏荣2018年2月15日微信转账时有注明“11月利息”的事实来看,吴同关于双方约定月利率4%,夏荣一次还30000元本金,其余所支付的款项均是利息的陈述,与双方此前在借款合同时的约定和执行情况一致。
不过,夏荣按月利率4%向吴同付息,已明显超过法律允许的范围,故根据本案实际及相关法律规定,应将夏荣超过年利率36%计付给吴同的7000元“利息”,折抵成其归还给吴同的借款本金。综上,夏荣至今应已归还吴同本金37000元,尚欠本金仅13000元。
综上所述,夏荣现应按13000元向吴同偿还剩余本金,月利率依法调整为2%,计息期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13000元本金还清时止,遂判决如下:限夏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吴同剩余借款本金13000元及利息,计息利率按月利率2%执行。(文中人物系化名)
C
律师小结
约定利息应在
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就此案,刘吉熙律师称,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其中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的,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受法律保护;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如果借款人已经按照超过年利率36%支付了利息,请求出借人返还已超出的部分,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新闻推荐
本报讯(记者冯淋淋)绵阳市交通运输局近日值守“政风行风热线”,就市民关心的问题进行详细答复。一市民咨询:一些客运线路上出...
梓潼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梓潼县这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