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爷生前“借名”买房 前儿媳也有份?
六旬大爷任某某以儿子、儿媳的名义购买了房产对外出租,却对家人隐瞒了此事。谁知世事无常,几个月后任某某因肺癌撒手人寰,直到家人整理其遗物时,才发现了此事。为了争夺该房屋所有权,任某某妻子侯某某将儿子、儿媳告上法庭……
■谢春明王国木记者邓勇
A.大爷隐瞒家人以儿子儿媳名义买房
1953年出生的侯某某是梓潼县人,1977年和任某某登记结婚,生育一子小超。2009年,小超和小琴登记结婚。2011年,任某某以7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位于梓潼县文昌镇的三间门面,在儿子儿媳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过户到两人名下后,再以自己名义出租。2014年9月,小超和小琴协议离婚,因为不知晓任某某购买了涉案房屋,两人在离婚协议中也并未提及。
2018年1月,任某某被查出肺癌,可直到2018年5月去世,他也一直未告知家人自己以小超、小琴的名义购买了门面并出租一事,直到家人在整理其遗物时才发现。
那么,为何明明是自己出钱买房,却要登记在他人名下呢?对此,房屋卖方梁某某在庭审中证实,任某某曾告诉他,因为觉得银行存款利息低,所以想买房投资,收益用来养老。而之所以要以儿子的名义来购买,是为了能少交税款。“他说因为当时儿子儿媳在闹矛盾,他本来想将房产变更登记到儿子名下,但后来因为政策原因,必须添加夫妻一方为共有人,所以房管局要求添加小超的爱人小琴为房屋共有人。”梁某某表示。
B.为争夺房屋产权母亲状告儿子和前儿媳
“他是用我们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房产,应属我们两夫妻共同所有,房屋虽登记在儿子儿媳名下,但两人并非房屋权利人,现他去世了,理应变更我为该房产的所有权权利人。”2019年1月,侯某某作为原告,将儿子小超和昔日儿媳小琴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自己为房产的所有权权利人,并判令两被告立即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面对母亲的诉求,儿子小超称,父亲去世前,自己根本不知道其购买房产一事,自己也未出一分钱,认同母亲的诉求。而小琴则认为,案涉房屋是和小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任某某对夫妻二人的赠与行为,房产已于2013年登记在了自己名下,并确认了自己50%的份额,因此自己应获得相应的赠与财产。
C.是赠与还是投资?买房人意图成案件焦点
梓潼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的所有资金均系任某某个人支付,房屋过户到小超和小琴名下后,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一直由任某某个人控制,后来任某某以个人名义将房屋出租,原被告对上述事实均不持异议。本案的焦点在于:任某某的行为,究竟属于出资购房后的赠与行为还是个人购房用于养老,为少交税费的“借名买房行为”。综合本案当事人陈述和在案证据,法院分析如下:
赠与行为是一种双务法律行为。首先,作为赠送人应当有将自己的财产赠与他人的意思表示,但本案中无任何证据证明任某某曾向小超、小琴作出过这方面的意思表示;其次,赠与人应当将财产移交给受赠人,但任某某购房后,一直将产权证控制在自己手中,并未移交给二被告,租金收益也归自己。二被告此前对任某某以二人名义买房一事完全不知情,这一点从二人离婚协议中未提及案涉房屋已足以说明。
证人梁某某等人的证词和相关房屋买卖合同印证了任某某购房是为了投资养老,而非购房赠与二被告。证人梁某某与双方当事人均无利害关系,其证言合符情理,法院予以采信。
D.法院认定:房屋系买房人及其妻子共同财产
任某某购房发生在与原告侯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房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存款,涉案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要求确认自己为房屋所有权人,法院予以支持。任某某去世后,在其未立遗嘱的情况下,不动产登记部门目前已不可能将案涉房产变更登记在侯某某一个人名下,因此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配合办理过户的请求不予支持。不过,侯某某可与任某某的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协商各自所占的份额,达成协议后,请求不动产登记部门根据协议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协议不成时可另案起诉。(文中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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