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表述不清 多年好友对簿公堂

绵阳晚报 2019-08-28 09:08 大字

梓潼许州镇居民何杰和周伟既是同乡又是一起长大的朋友,关系十分要好,共同出资购买两辆挖机用于经营。之后经营出现问题,何杰退出,双方因转让费用发生争议,最终闹上法庭。而之所以存在这样的争议,主要是双方在订立的书面协议中表述不清晰和不明确造成的。

■赵加锋记者刘晏男

合伙买挖机经营“没有利润”一方退出

2018年1月,何杰和周伟口头约定共同出资购买两辆挖机用于经营。两辆挖机都登记在周伟名下,由其负责实际经营管理。

挖机购买后经营了几个月,已累计出资23万元的何杰声称没有得到盈利分红,打算退出。在跟周伟协商后,决定以26.8万元的价格将挖机经营权转让给周伟。但周伟在支付5万元定金后,就未再支付剩余的费用,双方就此发生矛盾,为此闹上了法庭。

近日,梓潼县人民法院开庭受理了该案。庭上,被告周伟辩称,双方共同购买挖机进行经营是事实,但买挖

机时首付30万元,之后的经营利润也是用于了归还按揭贷款。其次,原告诉称没有分红不属实。因挖机在2018年5月至10月的这段时间没有经营,原告便提出要卖挖机,并打算以26.8万元的价格出卖给他人,在此情况下,被告决定自己出资购买。于是,被告向原告交了5万元的定金。26.8万元的挖机款是原、被告的共同利润,平分后各自是13.4万元。减去已给的5万元定金并经算账后,被告实际只需再给原告补4.03万元。

所以,原告在本案中提出被告应向其支付21.8万元请求不合理。

26.8万元转让的是挖机还是经营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达成的合伙经营意愿及合伙经营关系,合法有效。根据2018年10月24日形成的二人转让挖机书写的《收据》内容来看,原、被告双方应于当天又达成了以原告最终退出而结束合伙关系的合意。

从原、被告的诉辩观点看,26.8万元转让的是原告的整个合伙份额,还是出卖挖机的价款,是双方争议的焦点。之所以存在这样的争议,主要是双方在《收据》中的表述不清晰和不明确造成的。从《收据》中部分表述来看,原告关于“26.8万元转让的是自己整个的合伙份额”的主张,与客观事实不符,且双方对合伙期间的账目已算清至2018年5月,未算清的账目就只是2018年6月至10月期间的,且该期间的账目应在2018年底算清。另外,原告2018年10月24日退伙后,尚有9期共计11.6万余元按揭贷款未付。综上,《收据》中的26.8万元转让费,应该是指车辆的转让费用。

被告辩称经算账后只需再给原告补4.03万元转让费用,由于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挖机转让费26.8万元,应在原、被告之间作均等分配。因被告已向原告支付5万元,故还应向原告支付8.4万元车辆转让费。对2018年6月至10月期间的账目,原、被告可另行据实结算和分配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周伟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何杰支付车辆转让费用8.4万元。

(文中均为化名)

律/师/小/结争议条款的解读方法

就此案,律师刘吉熙认为,本案双方的争议关键在于双方对订立的书面协议内容产生了争议,关于这样的争议我国《合同法》第125条有明确规定。“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该

规定实际是包含了意思解释(文义解释)、整体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以及诚实信用解释等多种解释原则,本案中法院就充分运用了上述解释原则,最终得以确认双方争议的内容。针对本案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在订立协议过程中,应避免文字含义上可能存在的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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