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做工程无力还款挂靠公司被判担责
男子承包工程后资金紧张向他人借款,期限届满无力归还,被出借人告上法庭。与他一起成为被告的,还有他承包工程所挂靠的建筑公司。那么,建筑公司应该承担还款责任吗?近日,梓潼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借款纠纷案。
■刘红记者刘晏男
案情回放:
男子借钱做工程完工后无力还款
梓潼籍老张是个老实巴交的工人,辛苦多年攒了一点钱,便想学人投资做生意。
2013年4月,多年未联系的朋友王勇(化名)找到他,说自己承包了一个厂房建设工程,但资金周转紧张,希望向老张借点钱,期限一年,月利率2%。于是,老张将自己辛苦多年攒下的四十万元交给了王勇,并写下字据。
很快,借款期限届满,王勇未能按时向老张归还借款,表示这个钱全部拿去修厂房了,目前没钱还。老张听说厂房的修建工程是王勇挂靠在一建筑公司名下实施的,老张认为,挂靠的这家公司在收取厂房修建的工程款,理应承担还款责任。就此,老张把王勇及其妻子和建筑公司一同告到了法院。
日前,梓潼法院开庭受理了此案。庭审中,建筑公司的代表律师辩称:1.两人之间的借款事实及还款情况公司不知情,无法予以确认。2.王勇是实际施工人,系挂靠建筑公司自行承揽工程。3.案涉款项在借款时未以公司名义,也未交付公司账户,借款实际用途并未用于工程项目。综上,还款责任应由王勇个人承担,与建筑公司无关。
王勇及其妻子两人未出庭应诉,也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
法院审理:
挂靠公司接受代付委托,应承担付款责任。
经审理,梓潼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王勇未如约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民事法律责任。双方约定的利率为月利率2%,未超过年利率24%,原告按合同约定主张利息,法院予以支持。
同时法院认为,该笔借款虽发生于被告王勇与其妻子的婚姻存续期间,但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其妻子不承担偿还责任。
另外法院认为,被告王勇与被告建筑公司为挂靠关系,王勇系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在原告处的借款虽未由原告直接转入建筑公司账户,但被告王勇在
借款及案涉工程款结付过程中,多次表明该借款实际用于了由被告建筑公司承建的项目工程中,委托建筑公司将相应款项直接付给原告,建筑公司的工作人员也对该委托书签字确认,并未提出异议。由此可以认定,被告王勇在原告处的借款实际用于了被告建筑公司的项目工程,被告建筑公司事先也同意以工程款向原告进行清偿,因此建筑公司应和王勇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相关条款,判决被告建筑公司、王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老张的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
律师总结:
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借贷一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针对此案律师刘吉熙分析,本案中,建筑公司需要与被告王勇一同承担还款责任,并不是因为王勇挂靠于建筑公司,而是因为王勇在与建筑公司进行结算时,曾以书面方式明确表明,其在原告处的借款由建筑公司在工程款范围内直接向原告进行清偿,而建筑公司当时并未对该授权予以否定,还由其工作人员签字确认,该行为应当被认定对借款的偿还
作出自认的意思表示。
就本案需要提醒的是,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产生的债务,并非必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指该款项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本案中借款虽发生于被告王勇与其妻的婚姻存续期间,但王勇将该笔借款用于了承包工程项目中,并未用于家庭生活,因此该笔借款不属夫妻共同债务,对该笔借款,其妻子不应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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