轿车更换蓄电池后自燃 车主状告电池商家

绵阳晚报 2019-05-07 08:00 大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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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发生自燃早已屡见不鲜,究其原因,大部分是因为车辆线路老化或者后期擅自更改线路所致。前不久,家住梓潼县仁和镇的张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买来仅两年多的纯电动轿车在行驶中突发自燃,车辆受损严重。张先生认为,车辆发生自燃的主要原因,是自己之前更换的蓄电池存在问题。为此,他一纸诉状,将蓄电池销售方及相关工作人员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9.2万余元。

■宋明刚记者邓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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轿车更换蓄电池后自燃车主向电池商家索赔

2015年11月,张先生花费近4.2万元购买了一辆某品牌纯电动轿车。2017年8月,他认识了在梓潼县一家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工作的陈某。交谈中,陈某称自己公司有锂电池销售,劝说张先生安装。2017年10月,张先生在该科技公司安装了两个72V50安培的锂电池;2018年1月7日又加装一个50安培的电池。然而,就在第二次安装完电池当日,张先生驾车行至宝石乡一上坡处时,车辆发生了自燃。

事故第二天,张先生向梓潼县消费者协会进行了投诉举报。几天后,梓潼县消费者协会就这起纠纷进行调解,陈某同意补偿3万元,张先生却表示不能接受。2018年8月,张先生向梓潼县工商质监局实名举报,工作人员在了解情况后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由于就赔偿款一事分歧过大,建议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同月底,梓潼县工商质监局作出相关回复,内容为:现场检查发现,科技公司从事生产销售锂电池的行为与其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不符,涉嫌超范围经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其30日内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逾期将予以行政处罚。

面对张先生提出的9.2万元赔偿,被告科技公司辩称,此案应属于买卖合同关系纠纷,但公司和张先生并未签订任何形式的买卖合同,请求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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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存在欺诈行为判令赔偿四万九千元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两个方面:第一、张先生与科技公司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庭审中,张先生向法院提交了一组完整的证据链,可以证实科技公司从事生产销售锂电池的行为。同时,陈某系该科技公司经理,从事锂电池销售和安装工作,张先生先后在科技公司购买了3个锂电池,均由陈某进行安装,所以张先生与科技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科技公司在向张先生销售锂电池过程中,并未如实告知其是否有生产和销售锂电池的许可,以及产品质量情况,可以认定为欺诈。同时科技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并未向法院提交锂电池生产经营许可证及质量证明书。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对于张先生主张科技公司赔偿锂电池价款3倍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即3.9万余元。

本案争议的第二个焦点,就是车辆燃烧是否与张先生购买的锂电池有因果关系。车辆燃烧后,张先生与科技公司均未对车辆自燃事故提起鉴定,同时车辆燃烧后,陈某将锂电池取走,张先生将车辆移走,事故现场也被破坏,导致无法对事故责任予以认定,科技公司与张先生均有过错。对于车辆损失,法院酌定由科技公司承担1万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科技公司赔偿原告张先生各项损失共计4.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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