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驾不符超载出事故 雇佣者该担责吗?
持有的是“C1”型驾驶证,却受雇驾驶重型货车,途中还严重超速、超载,最终不幸车翻人亡。在死者家属看来,发生此次悲剧的重要原因,就在于雇佣者存在失误。为此,他们以侵权责任为由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各种损失合计40万元。近日,梓潼县人民法院就这起案件进行了审理。
■赵加锋王国木记者邓勇
A受雇运货出车祸身亡家属索赔40万
1974年出生的蒋芬,和丈夫胥武生活在梓潼县仙峰乡场镇,婚后生有一子。2018年1月8日,胥武接到本案被告成丽(前期已形成比较固定的关系)的指派,用一辆重型货车将成丽经营的商品混凝土预混料,运往梓潼县仙峰乡境内。不幸的是,当胥武驾驶该货车行驶至梓潼县小伏路路段时,发生了车翻人亡的交通事故。
胥武的妻子蒋芬认为,成丽在明知胥武没有相应驾驶资格的前提下,仍然委托其驾驶重型货车运输,其实就是与其建立起了运输承揽关系,但整个过程中,成丽并没有尽到选任运输承揽人及驾驶人员的审慎义务,存在一定过失。同时,成丽明知涉事重型货车的准载量为10605kg,却仍然与胥武约定装料30940kg,运输量严重超载,违反法律法规。而成丽的这两种行为,均与胥武发生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故成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后期协商赔偿事宜中,成丽只同意支付4万元的经济补偿。因此,蒋芬向法院提出诉求,判决成丽赔偿因胥武交通事故死亡所遭受损失中的40万元,并支付其生前应收取的2万元运费。
B无驾驶资格且超载超速雇佣者该担责吗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胥武生前仅持有“C1”型驾驶证,不具有驾驶重型货车的资格。事发时,胥武所驾驶重型货车实载商品混凝土预混料30940kg,远超核载的10605kg。事发路段弯急、坡陡,限速30km/h,但胥武驾驶的重型货车在该路段的行驶速度为53.1km/h至57.7km/h之间,处于超速行驶状态。
庭审中,被告成丽承认胥武在驾驶重型货车为自己运输混凝土预混料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但认为自己请胥武驾车运输混凝土预混料时,并不知道其不具有驾驶重型货车的资格。并提出当天往车上装料时,自己也并未就运输量与胥武进行过约定,而是根据胥武的要求往车上装的料。同时,成丽还认为,蒋芬在本案的法律适用方面混淆了概念,不应将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和承揽合同法律关系揉合到一起,本案所涉及的基础法律关系应该是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另一方面,成丽还认为,原告认为本案是侵权责任纠纷,却没有在诉状中就自己对胥武实施了直接侵权进行表述,其该项诉讼请求应被驳回。至于请求的运输费用支付,属另一法律关系,故不应在本案中处理。
C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赔偿6.68万元
法院认为,因被告成丽承认胥武在驾驶重型货车为自己运输混凝土预混料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故法院依法予以确认。虽胥武是事发当天接受委托,是驾车运输混凝土预混料的实际承运人,应对当天的承运事务承担安全责任,但成丽在运输合同关系建立时,不对胥武的驾驶资质进行审查,一定程度上增大了事故发生的风险。另一方面,成丽在履行运输合同过程中,往车中大量装入混凝土预混料,致车辆严重超载,不论胥武有无阻止,该行为都与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所以,成丽应承担与自己过错行为相当的侵权责任。同时指出,要求成丽支付运输费用属另一法律关系的处理范畴,在本案不予处理。
在具体的金额上,法院根据当事人实际情况,最终确定原告因胥武交通事故死亡所遭受的经济总损失为66.68万余元,具体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车旅费、精神抚慰金等六项,并判决将其中的10%确定为被告的应付赔偿款金额,与被告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相当。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判定被告成丽赔偿原告各类费用合计6.66万余元。
(文中人物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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