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揽工程 4次送405万元“好处费”

绵阳晚报 2019-02-28 10:25 大字

为多接工程,北川男子王某霖先后4次通过让中间人修改或替换标书的方式中标工程,并分4次给中间人送“好处费”共405万元。其中两次向原绵阳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胡某行贿百万余元。

记者日前从梓潼县人民法院获悉,目前该案已经审结,王某霖犯行贿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胡某被另案处理。

■谢春名王国木记者赵利宾

案发

为揽工程,四次行贿405万

1989年出生的王某霖是北川人,小学文化,2017年6月因涉嫌犯行贿罪被梓潼县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根据市中院指定管辖,梓潼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依法受理该案。

据检方起诉书指控,王某霖为非法中标工程项目,分别于2016年8月、2017年3月和2017年4月,分四次向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40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8月,被告人王某霖为非法中标高新区某道路工程项目,向原绵阳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胡某、原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薛某某、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派驻绵阳交易中心招投标系统维护工作人员王某(均另案处理)行贿50万元,王某通过修改标书方式让王某霖中标。2017年3月,被告人王某霖伙同杨某、刘某宏(均另案处理)为非法中标安州区某河道治理工程,再次向胡某和王某行贿180万元,王某通过替换标书方式让杨某等人中标。

法院还查明,2017年4月,被告人王某霖为非法中标两路段的改建工程,分两次向王某行贿105万元和70万元,王某通过修改标书的方式让王某霖中标。

供述

送现金感谢,用透明胶打捆

对于行贿国家工作人员胡某和薛某某一事,王某霖供述称,他之前曾找过薛某某谈过高新区某道路工程项目。2016年7月前后,薛某某打来电话称让他找5家公司竞争高新区某道路工程项目,并表示有很大把握中标,后王某霖找来的某公司成功中标。为表示感谢,王某霖拿给薛某某现金75万元,其中25万元为投标过程制作标书、报告等费用,剩余50万元由薛某某、胡某、王某瓜分。后因被举报,王某霖中标的公司被取消中标资格。

2017年3月,安州区某河道治理工程招标,王某霖为非法中标该工程,通过刘某某找到原绵阳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胡某运作,后王某霖找来的公司中标。事后,王某霖和刘某某、杨某三人一起凑了180万元作为好处费送给胡某。胡某分得125万元,替换标书的王某分得55万元。

对于向非国家工作人员王某行贿一事,王某霖供述称,两次成功非法中标后,他与修改标书的王某渐渐熟识。2017年4月,他又先后两次找到王某,通过修改标书的方式中标了两个项目,事后分两次给王某好处费105万元和70万元。

同时,王某霖和其他几位参与行贿的人员供述,几次行贿所用的钱都是现金,用透明胶打捆后直接交给了中间人。不久后,胡某和薛某某就被纪检部门调查。2017年6月22日,因涉嫌犯行贿罪,王某霖被梓潼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9月27日,梓潼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

判刑

数罪并罚,获刑三年罚金50万

庭审中,被告人王某霖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王某霖对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霖在招投标活动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被告人王某霖在招投标活动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霖一人犯二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某霖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霖协助司法机关办案,规劝犯罪嫌疑人杨某自首,并将杨某带到办案地点接受调查,属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辩护人辩护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的观点,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霖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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