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中标行贿数百万元男子获刑三年

绵阳晚报 2019-01-29 08:00 大字

为获得工程项目,被告王林(化名)并没有通过合法途径进行投标,而是想到了行贿相关人员,且在短短九个月时间内,就上演了四次相同的戏码。本以为是隐秘安全的一笔交易,没想到最终还是难逃法网。日前,梓潼县人民法院以行贿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王林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

■谢春名张偌轩记者邓勇

为中标悄然行贿先后拿下4个工程

王林于1989年出生于北川,小学文化。2016年8月,王林为中标某条道路等四个基础设施重点工程打捆招标项目,找薛某某(另案处理)帮忙。薛某某找到胡某,胡某又找到王某(另案处理)通过替换标书的方式,让王林中标。中标后,王林给薛某某75万元,其中25万元为投标过程制作标书、报告等费用,剩余50万元为好处费。薛某某留下12.5万元后,将剩余的37.5万元给胡某,胡某又留12.5万元,将余下的25万元给王某。后在公示期间,这些公司被取消中标资格,薛某某向王林退还40万元好处费。2017年3月,王林伙同刘某某(另案处理)、杨某(另案处理)为中标绵阳市安州区一治理工程某标段,利用不当手段操作中标。中标后,王林出资160万元,杨某出资20万元,共计180万元送给相关人员。

不仅如此,王林行贿的对象还触及到非国家工作人员。经查,2017年4月,王林找王某帮忙中标三台县农村公路某项目,王某通过替换标书的方式让王林中标。中标后,王林支付对方现金105万元。同月,王林又找王某帮忙中标了另一改建工程项目,并支付给王某现金70万元。

案发后自动投案称在某案中系从犯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工作人员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王林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属自首。在庭审中,王林协助检察机关办案,将相关人员带至检察机关协助调查,属立功,提请依法判处。

庭审中,王林对指控的行贿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辩护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笔事实王林没有行贿的故意,能够使项目中标的核心人员是他人,在行贿中,王林系从犯。对此,王林在供述中表示,在该起事件中,是薛某某给他打电话,让他去竞争该项目,并表示有很大把握中标,只需要让他找5家公司且把公司的联系方式给他,之后的事情就不用管了。后来,在公示期间,他找来的公司因为被举报,取消了中标候选资格。同时王林供述,将相关情况向检察机关如实陈述,一是想协助检察机关把事情查清楚,二是希望检察机关对自己从轻处理。

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林在招投标活动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在招投标活动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林应当数罪并罚。

对于王林辩护人对第一笔事实中辩称王林没有行贿故意系从犯,法院认为,三人系合伙关系,且各自实施了具体的犯罪行为,三人的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故辩护人辩护属于从犯的观点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王林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王林协助司法机关办案,规劝犯罪嫌疑人杨某自首,并将其带到办案地点接受调查,属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护人辩护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的观点,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林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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