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期内死亡 家属索赔50万元被拒

绵阳晚报 2019-01-24 08:00 大字

梓潼县某公司曾为58名员工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团体人身保险,其中也包括该公司董事长张某,结果张某在保险期内去世,其家人称张某是因意外去世而非疾病去世,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50万元。被保险公司拒绝后,家属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梓潼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最终认定张某系因病去世,判决保险公司为死者家属赔偿5万元。

■何代江王国木实习记者王敏

1保险期内死亡,家属索赔50万

张某曾是某科技公司董事长,儿子张小某是该公司部门经理。2018年5月,公司为包括张某在内的58名员工购买了团体人身保险,保险合同约定,疾病身故保险金为5万元,意外身故、残疾、烧伤的保险金额为50万元。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导致身故的,应于身故后24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机体损伤,应于事故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保险人。保险期为一年,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均未指定受益人。

2018年7月的一天,张某的同事发现张某倒在地上很难受,便拨打了120将其送往梓潼县某医院抢救。因为张某的病情严重,当天又经多次转院,但未能控制病情,最终去世。据医院出具的死因分析显示,张某的死因系胸腹主动脉夹层破裂。

张某去世5天后,科技公司工作人员向保险公司报案告知张某身故。随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到科技公司调查张某死亡一案,并要求对张某进行尸检,但张某的尸体早已被其家属运回老家安葬。因为张某倒地的事发地安有监控设备,而在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调查案件时,被工作人员告知该设备已损坏无法查看。张某家属称张某是因意外受伤死亡的,希望保险公司赔偿50万元,由于掌握不到相关证据,保险公司拒绝了其家属的要求。

2争议:是意外死亡还是因病死亡?

2018年9月,张小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希望法院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50万元。梓潼法院受理后,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公司只能根据与科技公司签订的《团体人身保险》之约定进行理赔,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赔付项目和费用,保险公司无法赔偿。张小某在事发后延迟5天报案,造成保险公司无法对案件及时调查,核实事故性质及原因,也未向保险公司提供任何索赔资料,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有权对无法确认的部分拒绝赔付。根据目前保险公司搜集的证据,能够证明张某系自身疾病造成的死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意外身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同意赔偿张某疾病身故保险金5万元。

庭审中,张某的两位同事出庭作证,并陈述称都未见到张某倒地的过程。

3判决:因病死亡,赔偿保险金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科技公司在保险公司为包括死者张某在内的58名员工购买团体人身保险,该保险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本案根据病例,并结合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可以推断,张某死亡原因系急性胸腹主动脉夹层破裂,故足以认定死者张某系疾病身故。

张某在保险期内身故,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付被保险人张某保险金5万元。本案中,因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均未指定受益人,按照法律规定,被保险人张某身故后,保险金应作为死者张某的遗产由保险公司赔付给张小某。

张小某诉称张某系意外摔伤导致胸腹主动脉夹层破裂身故,死者张某及原告张小某在同一公司上班,张小某应当知道公司为员工购买了该保险,但张小某在事发后未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在保险公司告知应对尸体进行尸检后,仍然未进行尸检,错失了调查取证的时机,同时证人证言均未亲眼看见张某倒地过程,张小某不能证实死者张某意外摔倒的事实,以及该事实与张某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限期支付张小某因其父亲张某疾病身故的保险金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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