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38万买辆抵押车 却被原车主开走了

绵阳晚报 2018-12-17 08:00 大字

梓潼一男子聂某花38万余元买了一辆路虎越野车,不料买回来还不到3个月就被原车主开走。聂某找到卖车人要求退钱,但卖车人称是聂某自己将车弄丢的,聂某一气之下将卖车人告上法庭。近日,梓潼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王国木王成龙实习记者王敏

案情

花38万买抵押车被开走

今年42岁的聂某是梓潼人,2018年初认识了经营二手车买卖的张某,又经张某认识了提供车源的鲜某。在张某的推荐下,聂某看中了一辆被抵押的路虎越野车,双方商议以33万的价格成交,手续费5万余元。张某向聂某保证,该车不是盗抢诈骗租赁车辆。

2018年2月,张某组织聂某和鲜某一起签订了《车辆转押协议》,协议约定,甲方保证该车辆在转押给乙

方之前是车辆所有人抵押的,否则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与乙方无关;若甲方要将车要回,则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车子在乙方使用期间所出现的维修、违章、丢失等情况,甲方概不负责。

同日,聂某向张某支付38万余元将车开走,还花了5万余元对车辆进行了维修保养。本以为签了合同给了钱车就是自己的了,可今年4月,原车主刘某却将车开走了。

争议

卖车方该担责吗?

聂某找到张某及鲜某讨要说法无果,一气之下将两人告上法庭,希望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车辆转押协议》,并返还自己购车款38万余元及利息6千余元,赔偿车辆维修损失5万余元。今年7月,梓潼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审理中鲜某辩称,自己不认识聂某,两人之间没有任何来往和经济纠纷;自己跟聂某没有签订任何合同,是和张某签订的合同;车子

本来就是抵押车,在当地有债权纠纷,聂某拿到车没有进行GPS屏蔽,车子被第三人开走了,现在起诉自己是不合理的。自己与张某签订的实际是债权转让协议,本打算在原来的价格上加价十万找聂某赎回此车,但聂某不同意。车辆转让协议约定,车辆丢失应该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张某辩称,聂某所称的转押协议是有效的;张某只收到了质押车款33万元而并非购车款,所以聂某需要退还质押车辆,自己可以将押车款33万元退还给聂某;车辆转押协议中明确说明,维修、违章、丢失甲方概不负责,车辆维修费用53800元是在聂某保管期间产生的,应该聂某自行负责。

判决

属买卖合同返还购车款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个方面。

焦点一:

鲜某与张某是否有转押关系?

鲜某辩称其将车辆转押给张某,并在空白合同上签字,但是签订《车辆转押协议》时,聂某作为乙方并不知晓鲜某与张某之间的关系,且《车辆转押协议》上鲜某与张某是作为甲方签字,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共同承担甲方责任。

焦点二:

《车辆转押协议》的效力问题

二被告辩称的车辆转押实系债权转让,但原、被告并未举证证明其相互之间具有债权债务关系,《车辆转押协议》实际系一方交付车辆,一方支付相应价款,其符合买卖合同的实质要件,故本案为车辆买卖合同纠纷。现聂某要求解除合同,依法可予以解除。

焦点三:

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买卖合同解除后一方返还价款,另一方应返还原物。因车辆已被原车主取回,故聂某无须再返还车辆,二被告依法应向聂某返还购买车辆的相应价款。聂某向张某支付了38万余元,张某主张其中53800元系手续费,但张某并无证据证实双方有支付手续费或中介费的约定,也未向法院证实其确实支付了该费用,故二被告应共同返还聂某38万余元。

因原、被告是以转押行车辆进行买卖,原告自身也存在过错,故对原告主张利息的诉求不予支持。《车辆转押协议》约定了转押之后车辆毁损等费用及法律责任由原告承担,原告在取得车辆后使用了70余天,车辆已产生了一定的折旧费用及使用费,且车辆维修费用系保证车辆正常的使用性能,依据公平原则,故对原告要求支付维修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解除聂某与被告鲜某、张某签订的《车辆转押协议》;鲜某、张某限期返还聂某购车款38万余元。一审宣判后,张某及鲜某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双方调解达成一致,由张某和鲜某分别向聂某支付13万元、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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