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受雇干活洗澡溺亡 雇主被判担责

绵阳晚报 2018-12-03 11:00 大字

梓潼一男子李某某受雇帮忙干农活时,到当地一堰塘洗澡,结果不幸溺亡。李某某家属认为其死亡的原因是帮雇主赶鸭子时溺水身亡,便与雇主协商赔偿事宜,但未果,李某某的家属一气之下将雇主告上了法庭。近日,梓潼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最终认定李某某与雇主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判决雇主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何代江王国木实习记者王敏

1受雇帮人干活不幸溺亡堰塘

今年50岁的李某某是梓潼县某乡人,一直没有结婚,长期在各处帮人做农活获取报酬维持生计。2018年夏天,因高某家需要人手帮忙做农活,便通过他人介绍雇请了李某某。李某某在高某家一干就是两个月,很快到了8月的一天,因为天气太热,李某某便到离高某家不远的一处堰塘洗澡。

本来打算上岸后就到高某家吃饭的,可没想到李某某当天不幸溺亡。因为堰塘较大,村民们当天一直没有将李某某的遗体打捞上岸。直到第二天上午消防员赶来才将其遗体打捞起来。李某某溺水身亡后,高某的同村村民为李某某的丧葬事宜垫付了6000元左右。李某某去世后,其所在村的村委会与高某所在村的村委会共同组织李某某家属、高某及堰塘承包者多次进行调解,但最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雇主该不该担责成争议焦点

李某某家属认为,李某某的溺亡是由于李某某在堰塘里帮高某家赶鸭子所导致。经过多次协商调解均未果后,李某某的家属将高某告上法庭,希望法院判决高某支付各项赔偿金2万余元。今年10月,梓潼法院对这起责任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审理中,高某辩称,李某某没有给自己做任何事情,是李某某自己洗澡溺水死亡。起诉书上说是赶鸭子,但自己并没有让李某某去赶鸭子。李某某因洗澡死亡是属于意外伤亡,与自己没有任何因果关系,其死亡结果应由其自身承担。村委会的协调是协调安葬事宜,也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

法院查明,高某家未耕种土地,但在家养了几十只鸭子。

3存在劳务关系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系长期在各处做农活,生前受高某雇请,结合高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陈述其为李某某提供晚饭(农村有雇员提供劳务,雇主提供伙食的习惯),事故后虽然社上及村民垫付赔偿款,但高某也拿出一两千元的事实等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证实李某某与高某存在劳务关系。

高某家里未耕种土地,养鸭几十只,结合李某某溺水而亡的事实及李某某家属陈述死者系在水中赶鸭子而亡的事实,能够确信死者李某某系在为高某提供劳务过程中溺水死亡具有高度可能性,高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某被打捞起来时,未穿衣裤,说明李某某在提供劳务的同时,有洗澡的行为,对其自身溺水死亡具有重大过错,可以减轻高某的责任。对于李某某家属主张的各项损失,除死者李某某承担的责任外,高某承担1万元的赔偿责任较为适宜。

综上,法院判决高某限期赔付李某某家属各项损失1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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