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救济金算遗产吗?子女为分割上法庭

绵阳晚报 2018-11-29 08:00 大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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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去世后留下一笔死亡救济金,两个儿子认为死亡救济金不属于遗产,就私下分了,没有分给老人的两个女儿。四兄妹协商无果后对簿公堂,近日,三台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认定丧葬费与救济金不属于遗产,但应由子女共有。

■赵继雄杜筱实习记者王敏

死亡救济金

父亲因病去世子女为死亡救济金起纷争

家住三台的王某曾在一家单位上班,与妻子共同养育了两儿两女。1980年11月王某退休,2013年王某的妻子去世,2017年王某因病去世,但夫妻二人从未立过遗嘱。王某去世后,相关部门一次性向王某的账户转入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费共计24万余元,加上账户里本来有4000元余额,王某的该存折里合计有25万余元。

因王某生前账户全是由其女儿王某华保管,王某去世后,王某华便将该存折交给了兄弟王某建保管。2017年11月,王某建与其兄王某明在未与姐姐王某华及王某琼协商的情况下,分别从存折里支取了9万余元、15万余元。两姐妹得知此事后要求共同分割该笔财产,但并无结果。

协商无果后,两姐妹将两兄弟告上了法庭。两姐妹认为,该款项应按遗产由四兄妹共同继承,希望法院判定两姐妹都能继承相应的份额。今年5月,三台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审理中王某建辩称,离退休人员死亡救济金和丧葬费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遗产范围,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原告的诉求不当,请法院驳回。王某明辩称,遗产和救济金不同,救济金应由儿子继承,原告的请求不应支持。

虽不属于遗产但应由4名子女共同继承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案涉款项25万余元,其中的4000余元系王某的工资收入,属于遗产,而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费共计24万余元是王某死后产生,且一次性救济费系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发放给死者近亲属的生活补助费,丧葬费是用于处理死者丧葬事物的费用,因此这两笔款项不属于王某的遗产,是具有特定身份的人所享有的财产权,应依法由原被告共有。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被继承人王某生前未立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故其遗产4000余元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依法由其第一顺位继承人即原被告均等继承。

关于涉案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费,从法院查明的事实看,不存在需要额外照顾的情况,依法由原被告双方平均分割。由于二被告未与二原告协商,擅自处分并超额支取了款项中不属于自己的部分,依法应当返还给原告。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应当分别继承及分得的共有款项为6万余元,现二原告共计主张12万余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并由被告王某建向二原告支付9万余元,被告王某明向二原告支付3万余元。

男子工作中突然死亡未签劳动合同公司不赔偿?

本报讯(庞元东王国木实习记者王敏)男子工作期间昏倒在地,经抢救无效死亡,可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不承认与男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近日,梓潼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今年54岁的罗某是四川广汉人,2017年3月,罗某到梓潼某商贸公司工作,但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某商贸公司对罗某及其他员工进行考勤。2017年12月的一天,罗某在工作中突然昏倒在地,后经120抢救无效死亡。

罗某去世后,其母亲张某与该商贸公司协商赔偿事宜,但公司称并未与罗某签订劳动合同。协商不成后,张某向梓潼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罗某与该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18年4月,梓潼劳动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确认罗某与某商贸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商贸公司对仲裁裁决表示不服,遂向梓潼法院提起诉讼。2018年7月,梓潼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查明,张某出示的考勤表、银行存取款明细单等证据,能够证实罗某于2017年3月至2017年12月在某商贸公司工作,法院最终判决罗某生前与某商贸公司存在劳动关系,驳回某商贸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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