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续签劳动合同被开除公司是否应补偿

绵阳晚报 2018-11-05 08:00 大字

与公司签订两年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后来被公司开除。公司是否应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近日,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做出终审判决,认定双方虽未续约,但公司也未就对方继续上班提出异议,应视为续订劳动合同,判定公司除支付三倍加班工资外,还应支付赔偿金。

■何代江王国木实习记者王敏

在公司工作5年,只签了2年合同

今年47岁的邓先生是梓潼人,2010年8月,邓先生在梓潼某公司参加应聘,后来成为该公司的销售经理。而在2010年8月至2013年8月期间,公司未与邓先生签订合同。

2013年8月,公司与邓先生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效为两年。合同约定,邓先生在工作期间实行不

定时工作制,公司安排邓先生在法定休假日工作而又未安排调休的,应支付邓先生三倍工资。而邓先生在该公司工作的这段时间里,多次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公司也并未支付邓先生相应的工资。

2015年8月,该合同期满之后,邓先生仍然在该公司上班,双方都没有提出续签合同。

未续签合同被开除,仲裁裁定支付双倍工资

可让邓先生没想到的是,就在2016年7月,公司以邓先生的工作时间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为由,将邓先生开除。邓先生为此很是不满,认为自己只是违反了公司规定,并不存在严重违纪。并且公司在合同期满后未与自己续签合同,应支付这期间的双倍工资。2017年初,邓先生向梓潼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裁定公司支付邓先生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万余元。

该公司对此裁决不服,于2017

年5月向梓潼法院提起诉讼,希望法院撤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作出的裁决。

审理中邓先生辩称,从2015年9月至2016年7月这11个月,公司没有与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客观事实看,是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邓先生在公司工作期间,公司以通告方式开除自己,存在程序不合法,处理上把自己的违规行为视为严重违纪,处理错误;同时,公司也未给自己发放加班工资。

法院判决公司支付补偿金2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相关规定,合同期满后,邓先生继续在公司工作,公司也没有提出异议,应当视为续订劳动合同。对于邓先生要求公司因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工资表等相关证据至少保存两年备查,结合公司提供的员工工资表及考勤表等证据,邓先生在2014年至2016年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共加班13天。按照法律规定,公司应当给邓先生这13天支付3倍工资。而邓先生自身未能提供2010年至2014年期间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证据,因此应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公司以发出公告的形式解除与邓先生之间的劳动关系,庭审中邓先生同意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对邓先生适用不定时工作制,结合邓先生工作表现,其并未达到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因此,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公司应当向邓先生支付经济补偿金。

综上,法院判决解除原告梓潼某公司与被告邓先生的劳动关系,并支付邓先生法定节假日加班费6000余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该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近日,市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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