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经营药店 中途因故退出是否担责?

绵阳晚报 2018-10-31 08:00 大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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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一男子将自家的药店委托给他人经营,自己在药店经营者处抽取提成,还签订了合同。但在合同期效未满之前,药店经营者因与店主发生争执后退出经营。那么受委托方是否构成违约,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呢?近日,梓潼法院对这起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审理。

■宋明刚王国木实习记者王敏

委托他人经营药店,自己参与分成

今年43岁的罗某在梓潼县某镇上开了一家药店,但因为自己还有其他工作忙不过来,便打算将药店委托给他人经营,自己从中抽取提成。2016年3月,曾经从事过药店工作的邱某听说了罗某这一想法后,便主动联系到罗某称想把药店接管下来。

2016年4月,经双方协商以后便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罗某自2016年5月至2018年5月期间将“梓潼县某加盟药店”委托邱某经营管理。邱某主要负责对药店的日常管理,且有权依照相关制度规定奖惩、聘任及辞退员工等。

从接手药店到2017年上半年期间,邱某把店里的一切都打理得井井有条,药店效益有所上升,罗某对邱某非常满意。

与受托人发生纠纷,对方中途退出

2017年7月,因药店效益有所下降,罗某联系邱某共同商议和提出监督意见,期间双方发生了争吵,邱某一气之下离去,此后再未参与药店经营管理。

2017年8月至12月,罗某经营药店期间,药店纯利润低于此前。随即,罗某要求邱某赔偿自己的损失,协商不成,罗某将邱某告上了法庭。罗某称,邱某自己在绵阳也开了一家药店,便没有把主要精力和心思放在自己的药店上,造成药店管理涣散,客流量下滑,形成了恶性循环,给药店的声誉和经营带来了不良的影响。请求法院判决邱某违约,并赔偿因违约给药店造成的损失5万元。

审理中邱某辩称,罗某在履行《药店经营管理合作合同》过程中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干涉自己的经营权,且不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时间给自己支付报酬。在管理药店期间,自己精心组织货源,尽心管理,药店效益下滑是因罗某经营无方所导致,自己没有责任。

判决:受托人承担小部分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罗某与邱某签订的《药店经营管理合作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都应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罗某与邱某于2017年7月发生争执后,邱某于争执当天离开,之后未再参与药店经营管理,该行为导致《药店经营管理合作合同》最终被实际终止履行,所以邱某存在违约行为。

对于罗某主张的违约损失,首先,邱某离开后药店并未关门停业,而是罗某自己在经营管理,罗某并未要求邱某继续参与经营管理,视为对邱某离开行为的认可。其次,不同经营管理者有不同经营手段和方法,罗某在经营过程中发现利润下降,却并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让损失继续扩大。同时,影响药店经营的还包括经营模式、市场因素等等,罗某药店的收益降低并不必然是因邱某未参与经营导致,邱某的离开是罗某利润减少的较小因素。

综上,参照原告收入清单,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最终酌定判决邱某向罗某赔偿违约损失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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