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车相撞致人受伤 双方车主均担责

绵阳晚报 2018-10-10 08:00 大字

男子无证醉驾与停在路边的车辆相撞,导致对方车辆将路上行人撞伤,由此造成的损失该由谁来承担?近日,游仙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判定肇事双方均担责。

■马小丽张倏越实习记者王敏

今年50岁的刘某是绵阳市游仙区人,2018年2月,刘某无证醉驾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搭乘妻子张某沿108国道非机动车道从绵阳方向往梓潼方向行驶。当行至游仙区某加油站路段时,与周某停放在非机动车道内的一辆故障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周某的车又与站在非机动车道内的行人李某相撞,致李某重伤,刘某的妻子张某也因此受伤。

经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认定,刘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周某承担次要责任。经鉴定,李某系重伤二级,张某系轻微伤,案发时刘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266.5mg/100ml。今年6月,游仙区检察院以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游仙区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周某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此次事故也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条例规定,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刘某承担60%,周某承担40%。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的损失为26万余元,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12万元,剩余部分由刘某和周某按比例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了交通肇事,应依法予以惩处。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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