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超载翻车司机死亡 家属向雇主索赔

绵阳晚报 2018-09-27 08:30 大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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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载货车违法上路行驶,在陡坡路段发生后滑,最终驶出路外发生翻车,造成驾驶员王某当场死亡。王某家属认为,雇主对该事故的发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雇主却以驾驶员存在重大过失,雇主方不存在过错为由拒绝担责。

近日,梓潼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最终认定王某的超载行为系受雇主安排或指令,判决雇主承担60%的责任。

■王国木张偌轩记者赵利宾

事件回放

货车超载翻车司机死亡

王某是盐亭县金孔镇的农民,2017年9月经他人介绍,王某到邓某开办的梓潼县某砂石厂,在李某的货车上从事驾驶员工作。可就在王某到该厂上班的第四天,不幸却发生了。

当天,王某驾驶重型货车前往某工地送货,车上有某砂石厂工作人员徐某同行。当货车行驶到某砂石厂出口处时,由于坡陡弯急,加上车辆严重超载,车辆在倒车时发生后滑,随后车辆失去控制,驶出路外并发生翻覆,驾驶员王某当场死亡。

事发后,梓潼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此次

事故进行了处理,并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根据事故认定书,死者王某在倒车时未察明车后情况,致使车辆后滑驶出路面导致车辆翻覆,故王某在此次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最终认定由驾驶员王某承担全部责任。

王某家属认为,虽然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但王某受雇于该砂石厂工作,且事发地位于砂石厂出口处,某砂石厂对王某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此,王某家属多次找到砂石厂协商赔偿事宜,但均未达成一致。2017年10月,王某家属将砂石厂、邓某和李某告上了法庭。

争议焦点

死者是否受雇于某砂石厂

庭审中,被告某砂石厂辩称,该砂石厂是个体工商户并非个人合伙,除经营者邓某外没有其他合伙人,李某在邓某的砂石厂运输砂石挣取运输费,双方并非合伙关系。此外,死者王某是李某自行雇用的驾驶员,并非被介绍到砂石厂作为驾驶员,砂石厂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李某辩称,此案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规定,采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本案中驾驶员存在重大过失,雇主一方不存在过错,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还提供了案涉车辆买卖合同、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法庭上,法院就各方争议的事实,根据当事人陈述

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进行了认定。

综合各方证据,认定李某为事故车辆实际车主,死者王某在驾驶事故车辆为某砂石厂运输砂石时发生事故。被告辩称的李某系在砂石厂赚取运输费用,并非砂石厂的员工,法院在庭审中要求三被告提供李某与砂石厂或与邓某之间结算运输费的证据,但三被告均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双方存在口头运输合同关系。同时,当庭要求三被告明确回答李某与砂石厂或与邓某的结算事宜,代理人均称不清楚、庭后提交书面意见,但截止判决前均未提交。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三被告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法院认定李某系砂石厂的实际合伙人。

法院判决

雇主承担六成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梓潼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此次交通事故由王某承担全部责任。但该责任认定书仅作为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划分,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应根据事故发生时劳务双方的过错程度划分责任。王某驾驶的事故车辆超过核定载重量,超载会致使车辆在上下坡或后滑时因自身重量较大无法有效刹车,本次交通事故也是车辆后滑驶出路面导致。三被告无证据证实该车辆超载系王某的自身行为,故法院认定,超载行为系受雇主安排或指令。

此外,死者王某到砂石厂仅几天,对砂石厂的进出道路尚不熟悉,事发地为砂石厂的专用道路,又系上坡右弯路段,驾驶员驾驶超载货车本就有极大的安全风险。雇主应为劳务者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砂石厂在驾驶员对路况不熟的情况下,要求驾驶员驾驶超载货车并发生交通事故,砂石厂依法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综上,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本案确定死者王某承担40%的责任,雇主承担60%的责任。某砂石厂为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实际合伙人邓某和李某作为雇主,应依法承担责任。据此,法院遂判决被告某砂石厂、邓某、李某赔偿王某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32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某砂石厂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市中院在审理该案过程中,经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由李某赔偿王某家属各项损失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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