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多年不办证 男子将卖房者告上法庭

绵阳晚报 2018-10-08 08:00 大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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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办证天经地义,但绵阳男子田先生购房多年,对方却一直不为其办证,田先生一气之下将卖房者告上法庭。不久后,卖房者又对田先生进行了反诉,称田先生未给购房款,要求法院撤销自己曾与田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近日,梓潼法院对该案的本诉与反诉进行了公开合并审理,判决卖房者汤女士在判决生效10日内为田先生办理房产证,并驳回汤女士的反诉请求。

■王国木张偌轩实习记者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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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未办证男子将卖房者告上法庭

今年54岁的田先生家住绵阳,2013年初,田先生得知汤女士欲将梓潼文昌镇的三处门面及一套住房出售,便联系到汤女士打算将房产买下。

2013年2月,田先生与汤女士签订了《买卖协议》,约定汤女士将梓潼县文昌镇三个门面及一套住房以总价92万元卖给田先生,办证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税费。

协议签订后田先生按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汤女士便将房屋交付田先生使用,但一直未给田先生办证。期间,田先生又将其中一套住房交付给与汤女士合伙修建涉诉房屋的邓先生,商定该房款由邓先生支付,以邓先生的债权抵扣购房款,同时,汤女士出具了收条确认收款92万元。2017年,田先生要求办理过户事宜却被汤女士拒绝,田先生由此将汤女士告上法院。

2反诉:卖房者要求撤销购房协议

梓潼法院在2017年10月对该案立案后,汤女士于2017年11月向法院提起反诉。

汤女士称,她与田先生在2013年2月签订了《买卖协议》一份,约定以总价92万元将其所有的位于梓潼县文昌镇三处门面以及住房一套转让给田先生,办理证件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税费。

协议签订后,田先生自行在物业处领取钥匙,并将其中的一套住房交付给第三人邓先生。汤女士称田先生拒不支付购房款,经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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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卖房者及时为购房者办证

2017年11月,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诉与反诉进行了公开合并审理。汤女士在本诉中辩称,因田先生没有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只是口头约定房款由邓先生代为支付。但邓先生没有支付该房款,所以田先生应该承担未付房款的法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双方应如实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田先生将邓先生的债权抵扣购房款,汤女士也出具了收条确认收款,田先生的付款义务已履行完毕,汤女士应履行为田先生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义务。

汤女士称案外人邓先生未全额支付购房款,因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所以法院对该说法不予认可。此外,邓先生与汤女士系涉诉房屋建设合伙人,双方具有债权债务关系,不能以二人之间的其他债务冲抵本案债务,故对汤女士的反诉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对田先生的本诉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对汤女士反诉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条款规定,法院判决:限汤女士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为田先生办理梓潼县文昌镇三门面的不动产权证,办证所需税费由两人各自依法承担,并驳回汤女士的反诉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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