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巨额债务不还 还将名下资产廉价外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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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钱借给一家公司,到期后对方却因资金不足无法偿还。事情陷入胶着时,债权人发现借款公司居然将名下最大资产、价值近2亿元的厂房对外以超低价格承租20年。
为实现债权,保障自己权益不受侵害,债权人王先生和张先生日前向梓潼法院起诉,要求债务公司撤销低价租赁合同。
■王国木贾颖记者刘晏男
巨额借款到期无法收回,有效资产又被廉价处置
市民王先生和张先生经中介公司介绍,于2013年期间,分别给山水公司(化名)借款,总金额高达6280万元。借款到期后,二人多次要求山水公司偿还借款,但该公司因为经营问题,一直无法偿还欠款。
2016年5月,当地政府组建工作组,对山水公司债权债务问题进行了清查。王先生和张先生才得知,山水公司在2014年7月11日将该公司名下的厂房和生产设备等价值2亿元的资产以年租金10万元外租给了杨某,租赁期为20年。
张先生和王先生此前愿意给山水公司借贷,最主要的利益保障就在于山水公司名下有这价值2亿元的资产,但如今发现该资产已经被他人廉价承租,这就意味着这20年内,山水公司无法有效利用该资产来偿还公司对外所欠的债务,就算债权人要求对山水公司拍卖,但因这20年的租赁权限制,也难以以较好的价格出手。
债权人诉至法院,要求撤销非正常租赁合同
王先生和张先生认为,山水公司无法偿还欠款,却廉价将公司高价值资产出租给杨某,明显有违商业常理,属于恶意串通,侵害了债权人利益。因此二人将山水公司和杨某起诉至梓潼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山水公司与杨某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
让王先生和张先生意外的是,庭审中,山水公司代理人辩称,山水公司并未与杨某签订《租赁合同》,该《租赁合同》是杨某采用人身强制的方式,强迫山水公司负责人签订的,且所印公章也是杨某抢走后加盖的,因此该《租赁协议》并非山水公司自愿签订。山水公司代理人请求法院,要求杨某返还山水公司厂房等资产。
另一被告杨某则辩称,合同上有山水公司的盖章,负责人签字,及股东会决议,合同真实有效不违背法律规定。山水公司债务缠身,土地、厂房也均已抵押给银行或者小贷公司,出租价值不能按照投资价值进行评定,10万元租金不存在过分低于市场价值的情形。杨某还称,根据合同法案外第三人的撤销权的理由是低价转让资产,但本案是租赁合同,不是转让资产,因此张先生和王先生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廉价出租属于变相处置资产,应撤销
经梓潼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山水公司将名下38513.07平方米的房屋和设施设备以每年10万元租金租给被告杨某,且租期20年,月租金每平方米0.217元。这与被告山水公司同地段其他房屋,每平方米月租9元的租金相比,山水公司与杨某之间的租赁合同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山水公司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将自己90%以上的房屋及设备租给被告杨某,杨某对被告山水公司90%以上的房屋及设备享有了占有、使用、收益权,被告山水公司出租给被告杨某房屋及设备的租赁行为,其实质是变相以不合理的价格转让资产,造成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原告请求撤销山水公司与被告杨某签订的租赁合同,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一审判决撤销被告山水公司与被告杨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律\师\建\议\:对公司非法逃避债务的行为说不
针对本次案件,律师刘吉熙介绍,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公司资产为限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在经济交往中,一些公司为逃避债务,往往会与第三方签订虚假协议。此类协议形式多样,例如低价出让资产或放弃对外债务,但协议核心目的万变不离其宗,均是债务人企图通过协议逃避债权人的债权主张。
为此,刘吉熙提醒,当遇到类似情况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要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另外,针对本案需要特别提醒大家的是,当遇到债务人是公司且无法履行到期债务久拖不决的,还可直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申请企业进入破产程序。经法院审查符合条件的,将指定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公司资产及资金流向进行细致的审查,并要求其负责人提前履行出资义务,和收回对外的资产和债权,这将有利于久拖不决的债务的根本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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