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转包工程 被拖欠工程款上百万

绵阳晚报 2018-05-09 11:39 大字

任某接下他人的转包工程后,与黄某等人共同施工完成该工程,之后任某和转包工程公司(下称某公司)欠下黄某工程款共计110万余元。黄某因此将任某和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偿还欠款,并由某公司承担任某欠款的连带支付责任。该案件经法院终审判决,最终为黄某讨回工程款90余万元。

■刘红贾颖刘显友记者王望

A工程转包

两被告推脱百万工程款

据原告黄某陈述,2013年3月,被告任某挂靠被告某公司中标,承建梓潼县张家沟等水库枢纽除险加固工程,同年4月与梓潼县水务局签订施工合同。该合同签订后,被告任某将其中部分工程转包给原告黄某进行施工,黄某按照合同要求如期完工,并顺利通过验收,所承建的相应工程全部交付使用。工程竣工后,原、被告通过结算,任某在已经拨付的工程款内,尚欠黄某59万余元,被告某公司欠黄某工程款57万余元。被告任某分别于2016年7月、9月向黄某出具了部分工程款数额的欠条,并约定了清偿日期和资金利息,却一直不予给付,黄某无奈诉至法院。

任某辩称,应由某公司直接支付黄某欠款,自己不应承担付款责任。某公司则认为,黄某提起诉讼的欠款金额与事实不符,且自己不应该承担对任某欠款的连带支付责任。

B法院判决

工程合格应付工程款

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案涉工程的施工合同和转包的效力问题、原告与二被告之间工程款的结算问题、被告某公司是否对被告任某的欠款承担连带责任问题等。

法院认为,本案中,实质上系张某借用被告某公司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挂靠)承包工程,张某承包后再将该工程转包给本案被告任某,之后由任某和黄某及其他两人共同完成施工。虽然案涉工程的施工合同和转包均属无效,但案涉工程经竣工验收为合格,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应当享有其实际施工的工程价款。

法院一审判决中,限被告任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黄某工程款57万余元,并从2015年5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限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扣除相关税金和保证金后,支付原告黄某工程款37万余元,并从2017年3月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被告某公司对被告任某的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法院终审判决认定,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判决某公司对任某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当,予以纠正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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