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躲避赔偿

绵阳晚报 2018-04-24 07:43 大字

本报讯(贾颖陈永超记者邓勇)发生交通事故后,却迟迟不肯履行相关的赔偿义务,无奈之下,受害人一纸诉状将肇事者告上法院。近日,梓潼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不仅要求肇事者支付事故损失费,还责令其承担应当支付资金的利息。

2016年1月24日,被告白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至文昌,将原告王某撞伤。经梓潼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白某在此案中承担全部责任,王某在此案中不承担责任”。2017年1月19日,经梓潼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白某一次性支付原告王某各项费用共计54714.08元,扣除前期垫付的医疗费19493.7元,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37000元。同日,被告白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王某交通事故赔偿款37000元,于2017年3月31日前支付完毕”。之后,经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多次催收,被告拒不支付上述费用。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健康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法官认为,本案中,经过原告起诉举证,能够证明被告白某与原告王某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该交通事故经调解,认定被告还应赔偿原告37000元,原被告均在调解书上签字,并且被告也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这充分说明被告白某接受调解。由于白某不讲诚信,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因此造成的损失应由白某承担。

法院判决,被告白某在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原告王某在交通事故中所受到的损失37000元,并从2017年4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承担所应支付资金的利息,直至37000元归还完毕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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