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路段酒驾受伤司机状告施工单位获赔 法院判决:事发路段未设警示标志,施工单位担责四成
酒后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在修建路段翻车受伤致残,司机向施工单位和住建局索赔23万余元。记者2月28日获悉,此案一审判决原告和施工单位六四比例担责,法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
■王国木吴俊霖特约记者黄志富
起因:酒驾翻车受伤,司机诉讼索赔
2015年12月28日晚上,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至梓潼县某镇一段尚在修建的路段时,车辆发生翻覆,造成唐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对两个目击者进行询问,两人均陈述闻到唐某的呕吐物有酒味。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唐某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行至事故地点时,在对道路观察不足、未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自南向北应靠右行驶,而事故发生在左边,偏离正常行驶方向通行造成翻车,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6年8月24日,颅脑外伤的唐某经鉴定,属十级伤残。
2017年2月,唐某将道路施工单位和县住建局诉至梓潼县法院,称原告下班途经事发路段,该路段是干燥沥青路面,由南向北道路左侧路面施工还没有完成,当原告行至出事路段时,加之夜晚视线不佳,被路面绊倒,造成车辆翻覆。
唐某认为,案涉道路尚未修缮完毕,且有一半的道路处于坑洼状态,还未竣工验收,施工单位就投入使用,同时现场没有设置任何警示标志,才造成原告受伤。工程发包方为住建局,因而施工单位和住建局均应担责,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3.22万余元。
焦点:酒驾造成事故,到底该不该赔?
2017年5月,法院开庭审理期间,被告施工单位辩称,施工单位在经过批准的路段和时间范围内施工作业,并在施工道路的两端设置了“断道施工,禁止通行”的安全警示标志,清除了右侧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了安全隐患,但未经主管部门和交通管理部门验收,该路段是禁止通行的。唐某是在禁止通行的路段上,因为醉
酒后驾驶电瓶车,操作不当造成车辆翻覆受伤,与施工单位没有关系,唐某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住建局辩称,事发路段工程系未完工工程,因此该道路的管理和安全责任应该由被告施工单位承担。原告醉酒后驾驶,操作不当造成事故发生,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住建局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未设警示标志施工单位担责四成
法院一审查明,事发路段属于被告施工单位的建设范围,事发时,该路段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设施。
一审法院认为,事发路段系未完工工程,该路段系被告施工单位承包修建。事发时,该路段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设施,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一定责任。原告唐某明知饮酒后不能驾车上路,仍然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具有主要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因该路段尚在修建中,并未移交给住建局,住建局对此次事故无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
根据事发时唐某和施工单位的过错程度,法院确定由唐某承担事故60%的责任,施工单位承担40%的责任。
经双方举证、质证,法院依法确认事故造成损失共计11万余元。一审判决被告施工单位赔付原告唐某各项损失共计44536.56元,扣除施工单位已付原告的医疗费用和已垫付的鉴定费,施工单位再支付13606.56元。
一审宣判后,唐某和施工单位均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开庭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确定唐某和施工单位承担责任的比例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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