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期间下河游泳溺亡家属索赔工伤款 死者与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成争论焦点,法院判定:存在劳动关系
采砂场装载机驾驶员上班期间下河游泳溺亡,劳动仲裁裁决死者与采砂场存在劳动关系后,采砂场老板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存在劳动关系的裁决。24日,记者从梓潼县法院获悉,该案一审驳回诉讼请求,终审维持一审判决。
■赵加锋刘双艳吴俊霖特约记者黄志富
1采砂场与死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2016年3月,罗某到陈某经营的采砂场从事装载机驾驶。2016年6月2日下午,罗某在上班期间下河游泳,不幸溺亡。
2016年6月13日,罗某的父亲罗某某、母亲鲁某某(以下统称罗某某)就罗某溺亡一事,与采砂场老板陈某达成了赔偿协议。
2017年5月上旬,希望通过确认劳动关系后,再次向采砂场索赔工伤差额部分的罗某某向梓潼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称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罗某与采砂场存在劳动关系。
2017年6月,仲裁委作出裁决,确认罗某与采砂场存在劳动关系。
2用人单位不服:他只是来学徒的
陈某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仲裁裁决,并确认采砂场与罗某不存在劳动关系。
陈某认为,2016年3月,罗某到采砂场应聘装载机驾驶员职位时,原告发现罗某没有驾驶装载机的资质,决定不予聘用。但罗某再三要求留在采砂场学习技术。被告罗某某也以原告亲戚的身份打电话给原告,请求让其子罗某留在采砂场学习装载机驾驶技
术。碍于情面,原告勉强将罗某留下,但罗某在受雇期间,不享有采砂场的任何员工待遇,只是按提供的劳务领取报酬,也不受采砂场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约束,即双方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及人身依附性。在采砂场与罗某不存在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下,仲裁委裁决确认采砂场与罗某存在劳动关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3原告缺乏证据,证明其学徒身份
庭审中罗某某辩称,其子罗某到采砂场上班前,已学会了装载机驾驶技术,罗某在采砂场工作期间,受采砂场的管理和约束,工作内容听从安排,每月实领工资3000元,双方之间具有管理上的隶属性和人身依附性,与采砂场存在劳动关系。
罗某是到采砂场做学徒,还是直接
成为驾驶装载机的工作人员?庭审期间,陈某除了口头陈述罗某是到采砂场当学徒外,未举出其他证据,最为关键的是陈某未能讲明罗某是跟随哪位装载机师傅在学徒。同时,根据罗某溺亡之前,在采砂场上班和每月领取3000元工资的事实,法院认定罗某生前是在采砂场上班的熟练装载机驾驶员。
4法院终审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罗某到原告所经营的采砂场从事装载机驾驶工作,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根据其所在的工作岗位及岗位性质来看,其所从事的装载机驾驶工作不但受采砂场的管理和支配,还是该采砂场业务的组成部分,存在着较强的人身依附性。罗某提供劳动后,领取到了相应的劳动报酬,原告经营的采砂场向罗某支付劳动报酬,表明用工事实已客观存在。因此,原告要求撤销仲裁委的仲裁裁决,确认采砂场与罗某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理由及所依据的事实不成立。
2017年11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陈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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