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借款40万元 为何不算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借款并未用于家庭生活,前妻无须承担偿还责任
婚姻存续期间,鲁某借款40万元。离婚后,鲁某的前妻韩某要共同承担该笔债务吗?1月12日,记者从梓潼县法院获悉,该院一审判决这笔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韩某不承担偿还责任。二审法院也支持了一审判决。
一般情况下,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算是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该案如此判决是什么原因呢?
■刘双艳马志强特约记者黄志富
婚姻存续期间借款40万元
2013年5月,与韩某在婚姻存续期间的鲁某在魏某处借款40万元,用于他承包经营的某县厂房工程建设,借款期限1年,年利息为8万元。
鲁某借款当天,魏某通过本人及丈夫的账户,向鲁某转款40万元。鲁某挂靠的某工程建筑公司(下称某公司)委托代理人叶某,在借条上签署了“借款属实,同意由鲁某应得的工程款为此借款作担保”字样。
借款到期后,鲁某在归还部分借款本金后,共计4次续约,双方同意延长借款期限,利息按每月8000元计算。截至2017年3月,鲁某欠本金24.4万元,利息付至2016年2月。
据了解,鲁某挂靠某公司,以内部责任承包经营的方式施工,是某县厂房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叶某则是某公司与鲁某签订内部责任承包协议的委托代理人。
被告辩称借款与家庭无关
2017年3月中旬,魏某将某公司、鲁某以及鲁某的前妻韩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24.4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
庭审中,某公司称对借款、还款都不知情,鲁某虽然挂靠公司,但其实是自行承揽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借款没以公司名义,也没有入公司账户,实际借款没用在工程项目上,应由鲁某个人承担还款责任。
未到庭应诉的鲁某书面答辩称,跟魏某借款时是想用于厂房工程,后由他个人支配了借款,借款由他个人负责归还。他是挂靠某公司,资金由个人负责解决,与公司无关。虽然借款发生在他与韩某婚姻存续期间,但韩某对借款不知情,与家庭生活无关,还款责任由他独自承担。
韩某未到庭应诉,也没有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查明,鲁某与韩某于2016年10月协议离婚,离婚时未提及案涉债务。某公司收到某厂房项目资金共计2800余万元,已经付给鲁某或代鲁某支付工程款2700余万元。
法院判决不属夫妻共同债务
2017年8月中旬,梓潼县法院一审认为,魏某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鲁某未如约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理应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民事法律责任。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魏某按合同约定主张利息符合法律规定。
鲁某与某公司为挂靠关系,鲁某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鲁某在魏某处的借款虽然未由魏某直接转入某公司的账户,但鲁某在借款及案涉工程款结付过程中,表明该借款实际用于某公司承建厂房项目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叶某也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借款属实,并自愿以鲁某应得的工程款为借款作为担保。由此可以认定,借款实际用于了某公司承建的厂房项目工程,某公司应和鲁某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虽然借款发生在鲁某与韩某的婚姻存续期间,但鲁某将借款用在了工程项目中,并未用于家庭生活,该笔借款不属夫妻共同债务,韩某不承担偿还借款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公司、鲁某偿还原告魏某的借款本金24.4万元及利息。驳回魏某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被告某公司和鲁某提起上诉。绵阳市中级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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