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银行卡 为他人诈骗提供帮助 三被告犯诈骗罪领刑并被罚金
冒充禁毒民警,以受害人涉案,需冻结账户为由实施诈骗,这种骗术如今几乎是家喻户晓,但还是有人上当。8月30日,记者从梓潼法院获悉,一湖北籍犯罪团伙为其他犯罪团伙实施诈骗提供信用卡,致使梓潼、北川两名被害人被骗现金6.5万元。
■刘双艳马志强特约记者黄志富
诈骗伎俩如出一辙
两被害人的受骗经历与媒体多次曝光的如出一辙。
2016年6月29日上午,梓潼县宝石乡村民鲜某某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自称是成都市公安局缉毒科警察,他们抓了两个毒犯,其中一个交代说鲜某某参与了,跟鲜某某核对户籍姓名等基本信息后,要鲜某某配合把案件搞清楚,说主犯已逃到宝石乡,并叫鲜某某保密,不然就不能保证安全。鲜某某当时吓倒了,当对方问他家里有多少存款时,鲜某某毫不犹豫地说有2万元,对方说案子没弄清楚之前,这2万元存款要冻结,案子弄清楚了才能取。鲜某某说这笔钱随时要用,对方说这个情况要跟银行那边的杨科长协调。两分钟后,一个自称杨科长的给鲜某某打来电话,说银行里的钱今天11点就要冻结,叫他取1.5万元存进指定的账户,以后银行会连本带利还。于是鲜某某照办了。
2016年7月30日上午,家住北川擂鼓镇的杨某某接到一个自称是成都市公安局禁毒大队陈队长打来的电话,说他存在银行里的钱不安全,要他把钱转到警方指定的安全账户里。接着给他说了一个电话号码,说这个号码是中国银监局杨科长的。随后杨科长给杨某某打来电话,说他在银行里的存款涉嫌犯罪,不安全,需要转到他们指定的一个信用社卡号里。杨某某信以为真,去信用社转了5万元现金。
为犯罪团伙诈骗提供帮助
2016年10月17日,诈骗鲜某某、杨某某的湖北籍犯罪嫌疑人周某凡、唐某武和李某东相继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办案机关查明,周某凡等三人并非是直接诈骗鲜某某、杨某某的犯罪嫌疑人,他们只是为了赚取小钱,给其他诈骗团伙提供信用卡,起帮助作用。
周凡等3人都因贩毒、吸毒受到处罚。2016年6月中旬,周某凡给李某东打电话见面后,要求他找人去四川开办银行卡,承诺300元/张,并向其支付现金2000元。后李某东邀约唐某武、胡某雄(在逃)三人一起在达州市的邮政、农业等银行办理银行卡。
同年6月26日,李某东将该批银行卡通过快递公司邮寄给周某凡,周某凡收此银行卡后,以500元/张的价格卖给诈骗团伙用于电信诈骗。后诈骗团伙又冒充成都市公安局禁毒民警,成功诈骗了鲜某某、杨某某。
今年7月,梓潼法院还查明,唐某武、李某东还在成都市内办理了大量的银行卡,均由李某东快递给周某凡加价出卖给他人。
三被告犯诈骗罪领刑罚金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凡等三人明知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被害人财物,而为其提供银行卡,骗取被害人财物6.5万元,构成诈骗罪;三被告虽未具体实施诈骗行为、未参与分赃,但其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而为其办理银行卡,主观上对他人实施诈骗的危害行为持放任态度,客观上其提供信用卡的行为为他人诈骗犯罪提供了帮助,应以共同犯罪论处。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据此,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周某凡等三人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万元,责令三被告共同退赔受害人现金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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