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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婚前财产协议》离婚也不一定有效 法院:协议所反映的事实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

绵阳晚报 2017-08-31 11:27 大字

经过公证的《婚前财产协议》一定有效吗?不一定。协议与夫妻双方人身或财产有密切关系,因而必须与社会道德和法律规定不相冲才真正具有法律效力。本案就是一个例证。

■赵加锋刘春艳特约记者黄志富

买地建楼夫妻签订财产协议后分居

1999年下半年,27岁的农妇申某与38岁的饶某认识。2000年9月,都是离婚再婚的两人在梓潼县某镇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2001年,饶某、申某在某镇原某街购买了土地,随后在该地块上修建了一栋楼房。这栋楼房当时造价约6万元。

2002年底,外出打工一年的申某一回家,就认为饶某有外遇,开始与其闹矛盾,期间申某向饶某提出要求,如果要维持婚姻,楼房产权必须归属自己。

2003年1月,申某与饶某签订了《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经梓潼县公证处公证。该协议将涉案楼房陈述为申某的婚前个人财产,并明确申某享有所有权。

《协议》公正不久,申某就一直在外务工,在分居长达十三年的时间里,申某与饶某虽然偶尔有联系,但没有一起共同生活过。

起诉离婚妻子要求楼房归自己所有

2016年8月,申某到梓潼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与饶某离婚。原告称,与被告结婚后,被告不务正业,不承担家庭责任,迫使原告外出务工。原告2002年回家时发现被告有外遇,于是提出离婚,但被告不同意离婚。自2003年6月起,原、被告开始分居生活,至今长达13年。希望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位于梓潼县某镇某街楼房属原告婚前财产,全部归原告所有。有《协议》和公证书为证。

“协议是威逼要挟形成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庭审中,饶某辩解,原告胡编乱造事实,以达到离婚夺取房产的目的。原告当年与被告结婚,是看起被告家所在的地理条件,并对被告花言巧语,导致被告错与前妻离婚。被告现快满花甲,怎么会与原告离婚?房屋是被告自己花六万多元积蓄建成,所办产权两证也都在被告名下。2003年,原告以提防被告与前妻之子独吞房产为借口,威逼要挟被告将“两证”过户在其名下,并办理了公证。原告的这些行为,包括公证书在内都是无效的。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并称若原告坚持离婚,房屋绝对要归还被告,还应赔偿被告三万元家庭损失费。

法院判决《协议》与客观事实不符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长期分居已导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继续维持婚姻已无实际意义。涉案楼房应为原、被告婚后共同修建,《协议》所反映的房屋修建事实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协议》签订时,正是双方婚姻发生危急之时,被告当时同意与原告签订《协议》,是想继续维持与原告的夫妻关系。而原告在《协议》签订不久即离家外出务工,并不再与被告共同生活。可见,原告利用了被告修复婚姻关系的急切心理与其签订《协议》并予以公证,应存在借用签订《协议》的形式,掩盖自己欲取得被告所拥有房产份额的目的。

综上,法院认定《协议》无效,涉案楼房现仍属夫妻共同财产。结合市价与评估,认定涉案楼房现价值16万元。结合原告在外多年等事实,法院认为被告对涉案房的依赖程度高于原告,宜判归被告所有。被告要求原告赔偿家庭损失费,但未举出证据证明,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准予申某与饶某离婚,涉案楼房归被告饶某所有;被告饶某一次性向原告申某支付房产分割补偿款8万元。

8月27日,记者从梓潼县法院获悉,此案目前已经进入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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