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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后20小时才报案保险公司拒赔 因举证不能,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部分损失

绵阳晚报 2017-06-07 10:31 大字

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受伤车主没有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赔?近日,梓潼法院审理一起这样的保险合同纠纷案,最终法院以保险公司未举证证明原告的伤残是其他事故造成的,判决保险公司支付3万余元损失。

■刘双燕特约记者黄志富

交通事故致人伤残,肇事方20多个小时才报案

2015年9月20日早上7时许,梓潼县豢龙乡某村村民,时年78岁的曾某驾驶电动三轮车回家。途中被许州镇某村吴某驾驶的摩托车追尾。事故造成曾某、吴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严重后果。但曾某没有意识到自己伤情的严重性,事发后只是门诊处理了一下,当晚右髋疼痛难忍后,才在第二天住进医院治疗。

吴某给自己的摩托车在剑阁县某保险公司购买有交强险。但直到曾某的亲属找上门,他才向保险公司报了案,此时距车祸发生已经过去了20多个小时。

2015年10月18日,曾某出院后经鉴定为九级伤残,但保险公司拒绝赔偿。2016年7月11日,曾某将吴某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决吴某赔偿18176元,保险公司赔偿96574元。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因举证不能被法院驳回

保险公司称,车祸事故发生与曾某住院相差20多个小时,无法确定曾某在这期间是否又发生过事故,因而对曾某诉称的事实有异议。吴某则辩称曾某没有打转弯灯,在事故中也应承担责任。

法院开庭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对原告曾某的伤残结果和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持怀疑态度,但无法举证证明曾某的伤残是由其它事故造成。根据曾某与被告吴某双方当事人认可的交通事故事实、交警的事故认定意见、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足以认定:原告伤残是本案所涉交通事故造成。

根据庭审并结合曾某和吴某在此次事故中的过错严重程度等,法院确定曾某自己承担30%的责任,吴某承担70%的责任。此次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共计55917.03元,因吴某驾驶的摩托车在保险公司购买有交强险,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赔付,不足部分,曾某和吴某按各自责任承担损失。

伤者不服判决上诉终审重新划分责任比例

2016年12月14日,梓潼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付原告曾某30317元,剩余部分按责任比例分担,判决被告吴某赔付原告曾某17920.02元。

一审判决后,曾某以“残疾赔偿金计算不公,应赔偿务工损失,责任反比例划分不公”等理由提起上诉。

绵阳市中院二审查明:曾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至事故地点横穿道路时,未下车推行,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的规定。

终审认为一审按三七比例确定责任划分不当,吴某作为机动车一方,应对交强险之外的损失部分承担80%的责任,其余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近日,绵阳市中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赔付曾某30317元”,另判决吴某在交强险项下,赔付曾某220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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