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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法院委托我们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

绵阳日报 2016-07-29 13:31 大字

受法院委托,我们公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在绵阳市阳光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对梓潼县文昌镇五丁路“梓锦公馆”商住楼13层3号住宅(建筑面积约145.94m2,分摊土地面积约37.5m2)依法进行变卖。变卖价格为人民币28.4万元,佣金保证金2万元;佣金保证金交付拍卖人指定账户。

变卖期限: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

应买方式:申请应买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将上述变卖价格等额的保证金交付指定账户(户名: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绵阳市商业银行西山支行,账号:04110141100000051)。

申请应买人保证金先到达指定账户的即为买受人,直接按上述变卖价格进行变卖交易;如有两人或两人以上申请应买人保证金同日到账的,通过竞价方式确定买受人及变卖成交价。

变卖标的物自公告之日起在原址公开展示,有意购买者,请持有效身份证明及保证金交付凭证到我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本公告可登录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查询(www.rmfysszc.gov.cn)。

公司地址:绵阳市临园路东段78号(福星楼B座6楼)

联系电话:0816—230076813035677079(阳光拍卖)

0816—222716813990192916(天平拍卖)

特此公告

绵阳市阳光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绵阳天平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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