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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桌上的悲剧引发官司

绵阳日报 2015-06-04 23:52 大字

□ 刘显友 赵加锋 本报记者 陈荣

每逢节假日,一些公司和单位组织员工联欢聚餐甚为平常,员工醉酒也时有发生。作为组织方的公司和单位,在员工醉酒之后,是否对醉酒员工负有安全保护义务?由此导致醉酒死亡事件,又该由谁来承担民事经济损失责任?日前,梓潼县法院一审审理了一起该类案件,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参考模本。该事件提醒广大市民参加聚餐饮酒应有节制,莫使联欢成悲剧,同时,也提醒组织员工聚餐的公司和单位,切莫鼓励劝酒和赌酒,发现员工醉酒应及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尽到通知提醒义务,否则,将会依法承担补充性质的赔偿责任。

案件

公司年度联欢员工“醉死”

2014年12月23日晚,位于梓潼县城的绵阳市军晨商贸有限公司举办了一次年度联欢聚餐活动。在聚餐过程中,该公司员工刘某勇过量饮酒处于醉酒状态,并进入单位开设的职工伙食团休息。同事何某、石某福和史某忠三人发现刘某勇在椅子上坐着,并趴在桌上睡觉后,便喊刘某勇到何某的寝室休息。对这一规劝,刘某勇直接予以拒绝,刘某勇的三位同事只好离开。随后不久,刘某勇又开始整个人躺在椅子上睡觉。何某和史某忠发现这一状况后,便拿出一床被子给刘某勇盖上,同时,用独凳子将刘某勇仰在椅子外面的头支撑着。联欢结束后,刘某勇没起身回家,仍独自一人躺在伙食团的椅子上睡觉,且未离开。次日早上7时许,同事魏某旺发现刘某勇死亡。

经做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刘某勇系醉酒状态下食物逆流堵塞呼吸道致呼吸、循环功能衰竭死亡。2014年12月31日,在双方初步协商情况下,绵阳市军晨商贸有限公司向刘某勇的亲属支付了50000元,作为丧葬费和预付赔偿款。2015年1月16日,刘某勇的父母和婚生女儿就其死亡赔偿一案,向梓潼县法院起诉绵阳市军晨商贸有限公司。

审理

判公司赔偿死者家属15万元

梓潼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刘某勇在聚餐过程中过量饮酒,疏忽对自身身体安全的保护,并造成自己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绵阳市军晨商贸有限公司组织内部职工聚餐和联欢,本身并没有过错,但在发生职工刘某勇于聚餐过程中醉酒的事情后,其作为组织方则应当对刘某勇的安全负有保障义务,如护送、照料或通知家属等。正是由于绵阳市军晨商贸有限公司疏于履行对醉酒后刘某勇的安全保护义务,才最终致其错过及时救治的机会,被告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补充性质的赔偿责任。

据此,梓潼县法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5)梓民初字第332号民事判决,判决绵阳市军晨商贸有限公司赔偿刘某勇三位亲属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5万余元,扣减已支付的50000元,绵阳市军晨商贸有限公司还应向刘某勇三位亲属支付10万元。宣判后,绵阳市军晨商贸有限公司已向绵阳中院提出上诉,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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