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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幼女 勒索钱财刘某被判有期徒刑6年

绵阳日报 2013-08-29 22:24 大字

本报讯昨(28)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某绑架幼女一案作出终审宣判:判处刘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刘某今年22岁,家住高新区,因欠下高利贷,遂想到绑架儿童勒索钱财。2013年3月9日,在高新区某厂区内,刘某看见正在与小朋友玩耍的3岁女孩小胡,假意与小胡玩游戏,将小胡骗上自己驾驶的轿车。随后,刘某写下“找小孩电话135********”的纸条,交给另一小孩。

接着,刘某驾车将小胡带至梓潼县许州镇的同学李某的家中,谎称小胡是朋友委托自己代为照顾,让李某帮忙照顾一晚。

当晚,刘某返回绵阳后,多次与小胡的母亲吴女士短信联系,要其准备10万元现金赎人,后又要求准备100万元赎金。

次日,公安机关在梓潼县许州镇将小胡解救。其后,在高新区时代名城小区附近将刘某抓获。

6月26日,高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宣判后,刘某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8月12日开庭审理,并于昨日作出了维持一审原判的终审宣判。

(刘迪科王成龙本报记者田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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