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被追尾 索赔5万元贬值费被驳回
新车入手一个月,遭遇多车追尾,被判定自身无责后,车主提出索赔请求:5万元车辆贬值损失。这样的诉求,能不能获得法院支持?近日,盐亭县人民法院就受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听听法官怎么说。
■杨银红卫星绵阳日报社融媒体记者邓勇
新车才开一个月就被撞,请求赔偿5万元贬值费
1993年出生的王伟,四川省阆中市人,2020年9月1日购买了一辆小型普通客车。然而,驾驶新车的喜悦感还没有持续多久,就遭遇了一场突如其来的交通事故。
2020年10月1日凌晨,刘明驾驶一辆重型厢式货车,在S2成巴高速成都至巴中方向K138路段(盐亭境内),与前方一辆小型轿车尾部相撞,导致小型轿车又与王伟等车辆在内的6辆车连续追尾,造成七车受损、三人送医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高速公路五支队十五大队认定,刘明负事故全部责任。此后,王伟将车辆送去维修,共产生维修费4.9万余元,保险公司已支付。
另查明,刘明系巴中一家速递公司驾驶员,其驾驶的厢式货车系速递公司所有。速递公司于2020年8月11日在中国平安财保巴中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为案涉车辆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
刚买的新车才开一个月就被撞坏,王伟心疼不已,他一纸诉状将刘明、速递公司、平安财保起诉到法院。“即便车辆得到修理,车辆的大架、动力及制动系统等主要部件造成的隐形损失也是难以修复的,车辆的使用寿命、安全性能、舒适性、驾驶性能已明显降低。”王伟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车辆贬值损失费5万元。
多名被告均认为:于法无据
针对王伟的诉求,厢式货车驾驶员刘明辩称,交通事故属实,但对其主张的损失不予认可。被告速递公司则认为,事故发生后,王伟的车辆已经得以修复,其要求的车辆贬值损失过高且缺乏法律依据。
被告平安财保态度也很坚决,他们认为,王伟起诉车辆贬值损失属于间接损失,根据保险合同规定,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且贬值损失诉请无任何法律依据,因此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盐亭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范围。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车辆贬值损失不属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法定赔付范围,原告王伟的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新闻推荐
绵阳粮食总产创近10年新高!2021年,绵阳市粮食总产量235.18万吨,较上年增产4.05万吨,增长1.75%,高于全省0.15个百分点。粮食丰...
盐亭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盐亭县这个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