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亭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绵阳日报 2021-12-31 07:35 大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盐亭县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二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

第三条盐亭县烟草专卖局辖区内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提出,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二章合理布局具体标准及要求

第五条为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确保计划与市场相协调,根据盐亭县辖区行政区划、地理交通状况、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将辖区划分为五级规划区域,对规划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采取网格化管理。

(详见盐亭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地图)。

第六条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合理布局标准:根据不同街道、路、段、巷等人口密集程度、市场稳定性、零售点饱和度、消费需求变化等情况,采取差异化的数量、间距及数量与间距相结合的控制模式布局零售点。

具体标准参照《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标准参照表》执行

(二)未命名的区域、路段按相邻最近的街道、路段、巷的设置标准执行。

(三)零售点位于街道、路段交汇口的,若街道、路段规划标准不同的,依照其最近的零售点所在街道为参照。

(四)零售点所处街道、路段内无零售点的,以与其最近的零售点为参照点。

(五)零售点在《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标准参照表》中的所属区域标准依照从五级规划区域到一级规划区域依次确认的方式进行,先依照最小规划区域确认,若该区域无相应规划标准,参照其所属上一级区域规划标准执行。

第七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适当放宽该区域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的限制:

(一)申请人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和医疗保障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重点优抚对象,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

50%。

(二)申请人为较高级别残疾且无法从事一般社会工作的残疾人,可以视具体情况分类放宽。其中,视力残疾一级、听力残疾一级、言语残疾一级、肢体残疾重度(一级),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30%;视力残疾二级、听力残疾二级、言语残疾二级、肢体残疾中度(二级),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20%;听力残疾三级和言语残疾三级,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10%。

(三)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含开发商投资的旧城改造、新建商品房小区等建设行为)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50%。

(四)因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幼儿园周围限制区域,主动迁址经营的,不受所在单元格规划间距限制。

(五)连锁超市、连锁便利店经营面积200㎡以上,服务时间在12小时以上,放宽幅度不超过规定间距的20%。

对于重点优抚对象及残疾人放宽办证,实际经营者必须为本人或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且同一放宽资格只能适用一次。

对于符合放宽情形,同时受数量限制影响的,不得突破数量上限。对于同时符合两种或两种以上放宽情形的,适用其放宽幅度较高的规定,放宽幅度不得累计。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残疾人不予放宽办证条件:

(一)有固定职业及稳定收入来源的;

(二)享受退休、退职、退养待遇具有稳定生活保障的;

(三)非本人或直系亲属(仅限配偶、父母、子女或法定监护人)经营的;

(四)较低级别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和肢体残疾且可以从事一般社会工作的;

(五)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予放宽的情形。

第九条满足下列条件的烟草制品零售点,不受本规定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标准参照表》规划新增户数及规划间距限制,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面积在2000㎡以上的宾馆酒店;

(二)面积在500㎡以上的茶楼、面积在2000㎡以上的娱乐场所对内经营的特殊区域;

(三)A级以上的旅游景区及大型观光旅游项目;

以上对内经营特殊零售点不作为其他零售点设置的参照点。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设置烟草专卖零售点:

(一)中小学、幼儿园内部以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200米内不新增烟草制品零售点。

中小学内部以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不低于100米区域。幼儿园内部以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不低于50米区域。

(二)无人超市或利用自动售货机、游戏博彩等设备经营的。

(三)政府及所属部门明令禁止或不宜经营烟草制品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规定中的“以上”、“不低于”“不超过”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十二条本规定中的距离以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要求的人行可通行的最短距离。测量方法:申请人经营店铺与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店铺可通行的最短直线距离值。

(详见盐亭县烟草制品零售点测量办法)第十三条本规定所称的营业面积是指实际用于经营场所的面积,不包括仓库、车库等辅助设施的面积。

第十四条本规定中的“中小学、幼儿园”,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学前教育、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幼儿园、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

第十五条经营业态划分应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零售业态分类标准》(国烟法【2005】845号)中明确的类别划分。

第十六条本规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标准参照表》内的各级区域编号、规划区域、规划新增数、规划标准等数据,根据社会实际需求、市场变化、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盐亭县烟草专卖局每年进行定期评价。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绵阳市盐亭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有效期限自2022年2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止,盐亭县烟草专卖局2020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自2022年1月31日废止。

盐亭县烟草专卖局

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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