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邻居420元主动退赔 辩护人建议缓刑法院为何不采纳

绵阳晚报 2021-04-13 07:59 大字

男子何某盗窃租住地邻居唐某420元,到案后主动向唐某悉数退赔,并取得对方的书面谅解。后来,在江油法院开庭审理此案过程中,被告人何某的辩护律师请求法庭对其适用缓刑,然而,由于何某此前曾因盗窃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最终被认定为惯犯,被依法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姜琴绵阳日报社融媒体记者陈元松

何某出生于2001年,盐亭县剑河乡人。2020年5月14日晚8时许,租住在江油三合镇柏盖村5组一居民自建房的何某发现,隔壁租户唐某家中无人,便产生了偷盗念头。于是,他从自己房间的厨房窗户翻入唐某房间,经过一番翻箱倒柜搜寻,在卧室内一提包中搜出现金420元。随后,何某又悄悄从窗户翻出,很快将所获赃款用完。

5月19日,外出办事的唐某返回租住房后,发现钱物被盗,立即报警。公安民警在侦办此案过程中,发觉何某形迹可疑,遂将其带回派出所讯问。何某无法自圆其说,只好主动交待了入户盗窃的犯罪事实。一周后,何某主动向被害人唐某退赔420元,而对方也给他出具了谅解书。

2020年7月6日,江油法院在对该案进行审理过程中,何某对指控的盗窃罪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但其辩护人认为,何某系自首,且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因此,请求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处管制,适用缓刑。

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何某系自首,案发后主动向被害人退赔损失,并取得对方书面谅解,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但针对辩护人提出的请求对被告人何某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处管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何某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主观恶性较大,同时经盐亭县司法局社会调查显示,何某此前曾因盗窃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系惯犯,不同意纳入社区矫正,不宜适用缓刑。

因此,法院依法对被告人何某作出前述判决。接到判决书后,何某没有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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