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醉驾被判刑 少点“任性”行不行
本报讯(苏奇元卫星绵阳日报社融媒体记者邓勇)“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是基本常识,却没能警醒一些铤而走险、以身试法的“任性”司机。近日,盐亭县人民法院先后审理了两起因醉驾引发的交通事故,一审判决两名被告人均犯危险驾驶罪。
2020年4月26日晚10时30分许,被告人袁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从盐亭县云溪镇南街往北街行驶,行驶至北街牛肉市场外路段时,撞上道路中央护拦,造成车辆和护拦受损。报警后,袁某在现场等待盐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人员到场,后被带至医院抽血。次日,袁某主动到交警大队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发后,袁某向相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赔偿了道路隔离墩损失费900元。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7.1mg/100ml。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人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和袁某一样,为自己行为付出代价的,还有男子刘某。2020年9月17日晚10时55分许,被告人刘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踏板二轮摩托车,搭乘朋友谭某从盐亭县文同干道中央天街往廊桥逆行行驶,行驶至中央天街外路段时,与他人驾驶的一辆轻型厢式货车碰撞,造成刘某自己轻伤和车辆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鉴定:刘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86.3mg/100ml。盐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刘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道行驶,发生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节,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新闻推荐
第五届海峡两岸嫘祖文化交流活动暨2021(辛丑)年华夏母亲嫘祖故里祭祖大典在盐亭举行
本报讯(绵阳日报社融媒体记者刘鑫)3月22日,第五届海峡两岸嫘祖文化交流活动暨2021(辛丑)年华夏母亲嫘祖故里祭祖大典在盐亭举...
盐亭新闻,故乡情,家乡事!不思量,自难忘,梦里不知身是客,魂牵梦萦故乡情。盐亭县,是陪我们行走一生的行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