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给亲戚介绍工程 没想到竟成了被告
老何最近有点烦恼:工程早就结束了,可劳务费却迟迟没能拿到手。更无奈的是,当初缴纳的20万元保证金几经催收,还有3万元没有退回来。没办法,最后他只能选择了起诉,而当初好心给他介绍工程的亲戚,也成了被告……
■陈思蒙绵阳日报社融媒体记者邓勇
事件回放
1967年出生的老何,盐亭县人,和比他大几岁的王正系远房亲戚关系。在王正的介绍下,他认识了在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工程的刘祥。为了能够顺利接下工程中的“挡土墙”工作,2015年1月,老何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20万元保证金交付给刘祥。工程结束后,2016年2月,刘祥向老何出具了《工程结算单》,载明其完成工程量及机械费共计8.6万余元。
2016年8月,老何和刘祥签订协议书,约定刘祥分3个月将20万元保证金退还给老何,如未支付完,则按银行利息双倍支付利息。随后,刘祥支付了10万元。2017年11月,刘祥又向老何出具书面意见一份,承诺于2018年1月30日前付清下欠的10万元,王正则以担保人名义在该书面意见上签名。此后,刘祥支付了7万元,现尚欠付3万元。
劳务费尚未结算,保证金也没退完,在多次索要无果后,老何将刘祥、王正、建筑公司三方起诉到了梓潼法院,请求判令共同支付下欠的劳务费和保证金共计11.6万余元,并支付相关利息。
法院判决
梓潼法院审理认为: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履行双方的权利义务。被告刘祥承诺于2018年1月30日前付清下欠的10万元保证金,但至今仍欠3万元未支付,其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故应承担支付本金的义务。至于利息,尽管双方在2016年8月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按银行利息双倍支付”,但因对银行利息约定不明确,法院确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2倍支付资金利息。同时,王正签名为该笔债务的担保人,因双方未约定担保时间和担保方式,法院确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时限应为债务履行期满起6个月内,截至老何提起诉讼,此时王正的担保责任已经免除,其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至于工程款方面,老何在刘祥处承包的劳务工作已经完成,刘祥向老何出具了相关结算依据,但建筑公司并未认可,且老何也未举证证明刘祥是建筑公司的工作人员,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刘祥承担该笔费用。因双方未约定工程款支付时间,也未约定资金利息,故法院仅支持自起诉之日起至欠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资金利息。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限被告刘祥在指定时间内,退还原告老何保证金及劳务费共计11.6万余元,并按照相关认定方式支付利息。(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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