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亭法院 两男子捕蛇22条犯非法狩猎罪获刑

绵阳晚报 2021-02-24 10:55 大字

本报讯(苏奇元卫星绵阳日报社融媒体记者邓勇)近日,盐亭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非法狩猎案件。两被告人因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非法捕蛇22条,均被判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同时,还需共同赔偿生态修复赔偿金6600元,用于盐亭县生态修复的相关项目。

1971年出生的田某某和1970年出生的崔某某,绵阳涪城区人。2020年6月2日,两人在盐亭县鹅溪镇裕荣村5组乡村道路边,采用棍棒以及徒手抓的方式,非法捕蛇共计18条。此外,在此前的5月30日,两人还在梓潼县马迎乡剑门村4组朱家湾非法捕获4条王锦蛇,食用和送人。

另查明,两被告人捕获的22条蛇,经环境资源专家鉴定分别属于乌梢蛇、黑眉锦蛇、王锦蛇,系《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三有动物”,每条蛇现有经济价值为300元,22条蛇的总价值为6600元。

盐亭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崔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期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同时,两被告人非法猎捕的行为,对涉案环境资源造成破坏,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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