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鱼放回自家堰塘,等长大了吃”
明知是在禁渔期,却依旧携带电鱼工具非法捕鱼。而说起此行的原因,男子陈斌(化名)的理由也显得十分“朴实”——把这些鱼带回去放在自家堰塘内,等鱼长大后食用。近日,盐亭县人民法院对这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作出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杨霞卫星记者邓勇
1980年出生的陈斌,盐亭县人。2020年3月11日17时,陈斌叫上邻居一起电鱼。二人到达盐亭县富驿镇泰山桥河(系天然水域)后,陈斌背着电鱼工具在泰山桥河中电鱼,邻居则负责提着水桶装鱼。17时20分许,二人被盐亭县公安局富驿镇派出所民警现场抓获。抓获时,两人已经用电鱼工具在河内捕获鲫鱼18条、乌鱼2条,总重量为1kg。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在法庭上提交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请求判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陈斌承担渔业资源损失人民币612元(此款用于盐亭县农业农村局鱼苗增殖放流)。
庭审中,被告人陈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表示不会再犯,并愿意承担鱼苗增殖放流费用。其自述,当日捕获的鱼最大的有二三两,小的只有1寸多长,目的是将鱼带回去放在自家堰塘内,等鱼长大后食用。
盐亭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斌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及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斌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陈斌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同时积极缴纳鱼苗增殖放流修复费用,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同时,陈斌非法捕鱼的行为,对涉案水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损害公共利益,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陈斌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承担渔业资源损失人民币612元。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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