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持续索取财物 丈夫起诉离婚索赔法院判决:准予离婚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赵银熙 王静 叶佩林
从婚前到婚后,王某双以各种理由不断向申某兵索取首饰、现金、彩礼等财物,忍无可忍的申某兵最终选择起诉离婚,并要求妻子王某双返还彩礼、首饰和部分婚宴开支等,同时赔偿精神抚慰金……
日前,绵阳市游仙区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申某兵诉被告王某双离婚纠纷案,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当庭判决准予原告申某兵与被告王某双离婚,驳回原告申某兵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由原告申某兵负担。
婚前婚后不断索取财物
原告申某兵,男,盐亭县玉龙镇人;被告王某双,女,绵阳市游仙区沉抗镇人。
2018年11月29日,王某双的母亲主动将在绵阳城区某夜总会上班的女儿介绍给申某兵作女朋友。2019年1月27日,王某双以要跟申某兵结婚为由,向申某兵索要钻石戒指一枚,价值7194元。随后,王某双又称自己驾驶的小轿车还有10万元车贷未还,让申某兵一次性还清该笔贷款,然后就跟其结婚。
2019年2月9日,申某兵的母亲苏某芬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王某双的父亲王某林汇款10万元(已以民间借贷为由另案起诉)。王某双的父亲收到10万元后,王某双又称还需要支付3万元彩礼才结婚,并要求申某兵承担婚宴的所有开支。为满足王某双的要求,苏某芬向亲友借款3万元交给王某双。同年3月4日,申某兵与王某双登记结婚,
婚后,王某双以各种名义向申某兵索要钱财。申某兵的收入并不高,依然对王某双百依百顺,一再容忍。2019年7月10日之后,申某兵实在拿不出钱了,王某双开始以各种理由跟申某兵争吵,并正式与其分居。
无奈之下 丈夫起诉离婚
2019年9月,申某兵终于醒悟,开始向王某双追索为结婚花费的巨额金钱,王某双不仅拒绝归还,还出言辱骂申某兵。
申某兵认为,王某双与其结婚目的并非是组建家庭共同生活,而是为了骗取钱财。无奈之下,申某兵一纸诉状将王某双告上法庭,诉求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判令被告返还彩礼3万元、钻戒7194元、足金项链4264元、金手链2671元,返还向原告母亲索取的现金1万元及向原告索取的现金7200元,合计64253元;判令被告承担婚礼一半的开支31030元;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1000元。
庭审中,被告王某双辩称,同意离婚。双方发生争吵及感情出现问题主要是双方父母干涉过多。支付彩礼并无依据,婚宴开支按风俗应由原告男方承担,具体花了多少钱被告也不清楚,同时也是原告自愿承担的。购买“三金”是事实,但不能说明就是给被告所购买的。原告主张的1万元钱应该包含在其主张的彩礼3万元中,即便其能够举证证明是借款,也不应在本案中处理。
准予离婚 驳回其他诉求
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3月4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婚前购买钻戒产生费用7194元、足金项链4264元、金手链2671元,举办婚礼支付费用33643元,另因婚庆服务、婚纱摄影服务产生费用若干。原告主张其向被告交付了彩礼3万元,并提供取款单一份。上述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复印件、结婚证、收据、转账凭证等证据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相互佐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绵阳市游仙区法院认为,关于婚姻关系,原告提出离婚,庭审中被告明确表示同意离婚,应予允许;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抚慰金,依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庭审中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因被告存在有关法定情形导致离婚,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返还彩礼、礼品及因分摊结婚产生的其他开支费用问题,原告主张彩礼3万元,但在该院审理中的以原告母亲苏某芬为原告、被告父亲王某林为被告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王某林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其他证据显示,苏某芬主张的借款本金10万元实质上也是因本案原、被告结婚而产生的彩礼,为便于处理并保持法院判决的一致性,原告主张的部分彩礼应与另案中的10万元一并处理,同时礼品及分摊结婚产生的其他费用与彩礼问题具有一定的相关性,应一并同时处理,本案中不作评判。
综上,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法院当庭判决:准予原告申某兵与被告王某双离婚;驳回原告申某兵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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