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鱼 获刑并承担渔业资源损失费
明明知道是在禁渔期,却“顶风作案”,你以为面对的只是公诉机关的指控?那就错了。近日,盐亭法院先后审理了两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等待被告人的除了获刑,还要购买鱼苗来增殖放流。
■杨霞卫星记者邓勇
禁渔期非法捕鱼140条
获刑并赔偿6500余元
1951年出生的李某某,住在盐亭县黄甸镇。2019年6月19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禁渔期内,驾驶铁皮船在黄甸镇污水处理厂旁禁渔区湍江河内使用电捕鱼工具非法捕捞鲤鱼8条(3.5公斤)、鲫鱼112条(5.8公斤)、黄辣丁20条(1.3公斤)。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019年6月19日,李某某被盐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1日,盐亭检察院以李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致使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失,向盐亭法院提起公诉。
另查明,经盐亭检察院委托,四川水产学校于2019年9月4日做出了“盐亭县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渔业资源损失价值认定”意见书,认定损失共计6528.60元。2019年9月4日,李某某向盐亭检察院支付了渔业资源损失专家鉴定费3000元。
盐亭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及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李某某非法捕鱼的行为,对涉案水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损害公共利益,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盐亭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依照法律规定维护社会公益的一种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法院最终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同时连带承担渔业资源损失费6528.6元,此款用于盐亭县农业农村局鱼苗增殖放流。
自制电鱼器非法捕捞
承担刑事、民事双重责任
和李某某一样为自己的无知付出代价的,还有家住盐亭县云溪镇的何某某。2019年6月14日凌晨3点,被告人何某某在禁渔期内,利用自制的电鱼器,在天然水域禁渔区弥江河支流的一条河沟通过电烧的方法捕捞鱼类共计14条,分别是11条鲫鱼、1条鲤鱼、1条黄鳝和1条小鲢鱼,总共2.1斤。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及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何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承担渔业资源损失费567元,此款用于盐亭县农业农村局鱼苗增殖放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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