陌生人“好心”搭载? 然而动机并不单纯

绵阳晚报 2019-10-22 07:35 大字

路边等车遇到“好心人”杨某某愿意捎带一段,心存感激的女子何某与对方互加了微信。不料也正是这样一次相遇,给自己带来了一场噩梦。近日,盐亭县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审理,等待杨某某的,则是两年有期徒刑。

■苏奇元卫星记者邓勇

路遇陌生人“好心”搭载他其实图谋不轨

1984年出生的杨某某,盐亭县人。偶然的一次机会,杨某某在盐亭县富驿镇路边遇到了正在等车的女子何某,便表示可以顺路捎带何某至盐亭县城。面对杨某某的“好心”,何某没有多想,下车时两人还互加了微信。此后,杨某某在微信上表达了自己想追求对方的想法,被何某拒绝。

2018年10月21日下午5时许,杨某某驾车来到富驿场镇时,再一次遇到了何某,便尾随何某与其搭讪,同时提出自己曾经帮助过她,要求何某请他吃碗米粉,何某当即答应,上了杨某某的车。然而,明明说好是往盐亭县城去,杨某某的行车路线却绕过了主城区,往黄甸镇方向行驶。发现情况不对后,何某强行下车,杨某某便下车将何某拉上副驾驶,答应送其回去。

晚上8时30分许,车辆返回富驿场镇后,杨某某将何某从副驾驶位置拖拽至车辆后排,扇何某耳光,欲与其发生性关系,何某挣脱后报案。见事情已经没有回旋余地,杨某某驾车和何某一起,到盐亭公安局富驿派出所投案。2019年2月,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强制猥亵罪,向盐亭法院提起公诉。

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以强奸罪定罪

法院认为,对被告人定罪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根据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可以看出,杨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触犯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公诉机关指控杨某某犯强制猥亵罪的罪名不妥,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杨某某已着手实施犯罪,在犯罪过程中,主动放弃了可以完成的犯罪行为,系犯罪中止,具有法定减轻处罚的情节。同时,杨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某因犯非法拘禁罪,2018年1月23日被盐亭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1月21日,盐亭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撤销杨某某的缓刑。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原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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